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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cc 2013-2-5 00:01

付不出醫藥費 醫院向聯絡人索賠

一名受虐逃家的越南籍監護工陳女,車禍成殘,肇事者付不起醫藥費,被撞的陳女也無力償還37萬的費用,醫院只好提告,要求幫陳女簽立「住院申請書」的聯絡人許先生代為償還,理由是院方提供的申請書,上面寫著聯絡人願意負責處理,所以有著連帶保證人性質。
  最後桃園地院對這起「聯絡人變保證人」一案,宣判醫院敗訴,法院認為聯絡人不等於保證人,再者申請書沒有法律保證責任用語,像是「擔保」、「保證」等字樣,因此判醫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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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上的保證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契約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契約書的作為並非契約成立的要件。但在醫院的就醫申請書上的聯絡人簽名具有何種法律意義?應是與「保證」有很大的差異,兩者應很難劃上等號。

  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其一即在於保證人是否具有先訴抗辯之權,前者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後者無所謂先訴抗辯的權利,理由在於連帶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不分先後,債權人得向其一或全部行使追討債權。

  醫院許是為了三十餘萬的醫藥費無人買單而想出這麼不思議的方式,將就醫申請書上聯絡人的簽名當成是索求醫藥費的對象,畢竟越南來台工作的陳女,顯然無資力可負擔這筆龐大的醫藥費,但保證畢竟是純負擔責任而無權義可言的契約,訂定縱無須以書面為要件,但仍應謹慎,故法院依法判醫院敗訴,還聯絡人許先生一個公道。[/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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