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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san 2013-2-2 00:16

網路散播不實言論 女大學生遭重罰

[color=navy][b]網路散播不實言論 女大學生遭重罰[/b]

  在嘉義市一家相當知名的沙鍋魚頭店,過年前應該是訂單滿天飛,但是一名女大學生,卻在網路上指控店老闆用熱油直接燙死一隻狗,引起網友譁然,不僅宅配銷量下滑,連店家電話都被癱瘓。

  也養流浪狗的店家實在氣不過,控告這名女大學生,女學生才說,她是根據店家鄰居的說法才寫的,鄰居則說是看到店裏離職員工用熱水潑狗,狗兒傷口感染拖了兩個多月死亡。

  法官因女學生沒有求證,直接指控店老闆殺狗,所以判她和監護的母親各賠店家8萬,還要登報道歉。因網路受到不白之冤的老闆,終於可以洗刷殺狗的罪名。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網路力量真偉大,一個不實的謠言在經過轉載、轉載、再轉載後,不實的謠言都成了「寧可信其有」,對被中傷的店家來說,損失豈止16萬?古人說:謠言止於智者,在現代這樣的佳句名言應當仍有適用,只是遇上了網路,總有人信以為真,認為不會有人平白無故捏造中傷他人的事實,一定師出有名,謠言自然就一傳十、十傳百。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將不實的內容傳遞公開,而其傳遞的內容造成他人之名譽損害,即為誹謗罪。對於散布的事實,如能證明其為真實,不罰,但本件新聞求證的結果是:鄰居看到店裏離職員工用熱水潑狗,而不是女學生所說:老闆用熱油直接燙死一隻狗,女學生的言論未經求證,即為散布該事實,為誹謗罪。

  在民事求償方面,誹謗罪既已該當,即被告對告訴人即有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分擔、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等條文,法官判女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各賠店家8萬,應為合理。[/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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