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oep 2013-2-1 00:05
洋老公重婚 元配找出喜帖告他
[color=navy][b]洋老公重婚 元配找出喜帖告他[/b]
美國籍黃姓男子與台籍女子結婚生下1子1女,後來又和黃姓女子結婚生子;元配控告丈夫及黃女重婚、通姦,黃男卻稱當年僅和元配辦訂婚派對,沒有結婚。不過,1張寫著「Wedding Invitation」請帖戳破謊言,黃男、黃女各被判刑8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黃妻指出,10多年前她與黃姓男子結婚後,原本要辦登記,但丈夫推說在美國有前科、在台逾期居留,不肯拿護照辦登記;她因為有孩子,擔心丈夫遭遣返,一直沒辦理結婚登記。
黃妻指控,丈夫6年前劈腿黃姓女子,她多次找黃女談判,沒有結果;丈夫後來離家,不久就與黃女結婚,辦登記還生下孩子。
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和元配有婚姻關係,表示當時只是在餐廳辦訂婚派對,他根本無意結婚;法官傳訊出席賓客,他們證稱餐廳門口放有兩人婚紗照,會場有喜幛喜糖,兩人還一一向賓客敬酒,「這不是結婚,是什麼?」
最高法院調查,當年黃姓男子發給友人的請帖寫著「Wedding Invitation」,宴客餐廳門口亦有喜宴告示牌,黃男與元配有結婚的公開儀式,雖沒登記,依修訂前民法婚姻關係存在;黃男另與黃女結婚,構成重婚罪及通姦罪。
和黃男結婚的黃姓女子雖說,黃男拿出美國在台協會出具的「單身證明」,她才與黃男結婚,但法官沒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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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oyalblue]◎[b]重婚罪[/b]
依民法985條之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1人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故在自身有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下,又與他人有了婚姻關係(不論本國或者他國),則後者的婚姻關係及其所產生的連帶關係(例如:姻親關係)皆屬無效。又刑法237條規定重婚罪為:「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重婚罪屬於公訴罪喔!視為一種犯罪行為,第一個婚姻才被認定為有效的婚姻。且現行實務的見解認為,只要雙方在客觀上符合結婚之要件,即可構成重婚罪,不以後婚有效為必要。因此,只要有「舉行婚儀」之行為,即構成重婚罪。[/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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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結婚的形式[/b]
我國民法從民國18年實施,結婚的形式要件就是所謂「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直到96年5月,才由立法院對民法親屬編進行修正,將「公開儀式」要件刪除,改以「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要件,而此一法律也從97年5月23日生效。
故本案中,黃妻與黃男雖未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然當時的結婚形式要件為「公開儀式」且「2名以上證人」,該婚姻即為有效,並不以辦理登記為必要。黃妻提出當時結婚所印製的喜帖,再加上當年參與婚宴的賓客的證詞,法院認定黃妻與黃男確實有婚姻關係。
在過去(97年修法前),台灣的婚姻法是屬於儀式婚,若要分辨已婚與未婚的身份,看身份證可是不準的,如果不知愛人或自己已經結婚,或還未辦理有效離婚,就與他/她結婚!雖然與之結婚共組家庭犯了重婚罪,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的,為了避免牢獄之災,必須舉出有力的證據以證明不知情狀。
但第三者黃女,其與黃男結婚前即知黃妻的存在,兩人甚至有多次談判的紀錄,不可能不知黃男已婚事實,故即使黃女出示黃男的單身證明,仍無法洗脫其共犯的身份,兩人雙雙遭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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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倘若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在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6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古代納妾並非罕事,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2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若發生重婚行為,法律也會予以處罰。法律認為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不要有委身當妾/老二如此異想天開的想法。[/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