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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o298 2013-1-26 00:00

摸腰部是否違法呢?

[color=navy][b]摸腰部是否違法呢[/b]?

  陳姓男子在大眾運輸的公車上竟伸出「鹹豬手」,從座椅之間的縫隙,偷摸前排座位女性乘客的腰部,她嚇到大叫色狼,並經由司機通知警察逮陳男。經過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男判刑6個月,若易科罰金,折算為18萬元。
  陳姓男子到庭辯稱,他因15元的銅板掉在前座的椅子,與其車廂之間,於是才想要伸手去撿,不慎摸到女乘客的腰部;只是他的「撿錢說」,法官不予採信,並被駁斥認為零錢若掉落在車廂壁與座位間的空隙,應該是在車的腳踏板上,怎麼會撿錢撿腰部的角度呢。
  96年8月間,有一妙齡女郎在公車上為求下車可以方便,於是就換座位到公車左方安全門後方的座位,陳男他看到女乘客換座位,也跟著換座位,坐到該名女乘客後方。陳男趁著女乘客閉目養神之時,就佯裝要去撿自己所掉的東西,於是座位間的空隙,要伸手往前摸女乘客的腰部,讓她當場驚覺有異大叫有「鹹豬手」,陳男就想逃跑下車,司機拒絕開車門並立刻報案移送法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有對性騷擾進行解釋,關於上述陳姓男子,伸手去觸摸女性乘客的腰部,可能已經違反同法第25條,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界的通說有不同看法,認為摸腰並非是私密部位,惟經過同法第25條所示,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等等,故從字義上並無提及摸腰部,仍是符合本法所要處罰的意旨。經過法院承審之後,對於「腰部」與其身體隱私處等同的看法,進而認定適用同法第25條,惟被告立場而言,則有一派指出摸腰部雖未觸及私密部位,但已損害他人人格或尊嚴,使人有感受被冒犯或不舒服等情形,則僅依同法20條之規定,由於主管機關對被告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的行政罰鍰。[/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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