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ko298 2013-1-26 00:00
賣場偷雜物 女毒蟲囂張稱「我有需要」
[color=navy][b][b]賣場偷雜物 女毒蟲囂張稱「我有需要[/b]」[/b]
曾姓女子(37歲)昨晚10時許,在高市鳳山區一家大賣場行竊鮮奶、陶瓷削皮刀、夾鍊袋、密封袋等價值551元商品,被賣場保全發現報警逮捕,曾女被逮後竟理直氣壯表示,會行竊「都是因為我有需要!」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本案件中,曾姓女子之行為已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
刑法上之竊取,是指未經他人同意,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並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而不法所有之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其對物的取得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的動產加以移轉並且僭行所有權人地位的心態。曾女到案時,不僅無反省自身,反倒理直氣壯表示會行竊「都是因為我有需要!」,行為真是讓人不屑一顧!
竊盜之行為模式乃須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以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color=royalblue]◎[b]非告訴乃論之[/b]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color]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