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gtw 2013-1-24 00:01
假車禍真詐財
[color=navy][b]假車禍真詐財[/b]
今年以來,假車禍真詐財已經變成大台北地區開車族所要擔心的一件事,在台北縣市等地區,就一再的傳出有類似案件,而且他們的作案手法都是相似的,都以製造假車禍並以半推半就的方式誣陷其駕駛人肇事撞傷人,於是就要求索賠醫療費和補償費等等,如果不肯就範,往往被不法歹徒怒罵或毒打,最後這些肇事者總是花錢消災。
據警方調查表示,有一組自稱是父女的歹徒,他們會共乘一部機車,經過路口時,故意去碰撞等紅燈的轎車,以營造出人車倒地等假車禍情形,於是騎車的男歹徒就表示他受傷,並向肇事者開口向索賠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如果不從時,即請年輕女歹徒打電話,找黑道兄弟裝模作樣佯言要到場助勢等等不法情形,逼得不知情的人乖乖交出錢財。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關於車禍案件的法律問題,是工商社會時常會發生的事件,一般當發生車禍的時,當事人如何確保自身權利,應於案發當時請求警方至現場,製作車禍現場圖、雙方的筆錄及受理報案憑證等文件,於製作車禍筆錄時,應以其對自己有利之權利來完成筆錄。
依上述不法的父女歹徒,在肇事者未真正撞到他們之前,就已經利用輕微碰撞方法,使得自己已有一些外傷的情況,以致讓肇事者誤以為自己的疏失,加上這些不法的歹徒利用肇事者自認理虧的心理,於是想要狠狠的搞一筆。不法的父女歹徒,施用詐術使肇事者誤以為本身有車禍的過失,進而騙取肇事者的和解金、精神上的賠償或醫療費等等,與其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要件相當。至於如果上述犯罪人數到達3人以上,並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等相關要件,則得以同法第3條等規定論處之。惟本案件僅有2個犯罪人數,故無法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定義,以致無法以該法論處之。[/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