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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 2009-9-20 22:21

國際金融專有名詞

Balance of payment, 國際收支:
國際收支主要在記載某一特定期間內,一國對外貿易與資金流動的變化。依據國際貨幣基金會第五版「國際收支手冊」的編製準則,可將國際收支平衡表之內容分類為:經常帳(current account)、資本帳(capital account)與金融帳(financial account),而由國際收支各分類帳的內容與變化,可以得知一國在某固定時間內,該國與外國在商品、勞務與資金等往來的消長過程。
國際收支與國民所得會計在概念上相當類似,兩者皆為記載固定時間內,一國相關經濟變數的流量變化狀況。但與國民所的會計不同的是,國際收支是採取複記方式,因此以會計平衡觀點來看,國際收支在借貸相抵後恆等於零。
舉例來看,台灣出口商出口價值新台幣三百萬元的商品給美國,而美國進口商利用其在台灣的短期存款帳戶,將貨款轉帳給台灣出口商在台灣的銀行存款帳戶。則此商品交易在國際收支上應記為:
貸方:出口商品三百萬元;借方:外國其他部門對本國其他投資下降三百萬元。

Bid rate, 買入價:
買入價係指銀行自客戶手中購入外幣的價格。

Bretton Woods System, 布列敦森林協定:
布列敦森林協定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非共產國家於1944年集會於美國New Hampshire州之Bretton Woods,建立戰後國際金融制度之協議。
布列敦森林協定之主要內容為:
(1) 國際金融機構
建立了三個國際金融機構,即國際貨幣基金會(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建立世界銀行(World Bank)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2) 國際貨幣準備
這個體系以黃金為基礎,以美元為最主要的國際貨幣準備,一般稱為黃金-美元本位制。各國確認35美元折合一盎司黃金的官價,而各國貨幣則釘住在美元,各國政府或中央銀行可用美元向美國政府兌換黃金。
(3) 固定滙率制度
採用一種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adjustable peg system),規定各國對美元的匯率,一般只能在平價1﹪的幅度內變動,平價的任何變動都要經過貨幣基金組織批准。
(4) 融通資金
會員國因經濟結構失調、國際收支不平衡、初級產品價格等因素,而出現國際支付困難時,均可提出貸款申請。
(5) 取消外滙管制
規定會員國不得限制經常項目的支付,不得採取歧視性的貨幣政策措施,要在對換性的基礎上實行多邊支付。
(6) 稀缺貨幣條款(Scare-currency Clause)
這是為解決國際收支調節負擔不對稱問題而提出的條款,規定一國際收支持續有大量盈餘,並且該國貨幣在IMF的庫存下降到其份額的75%以下時,IMF可以宣布該國貨幣為「稀缺貨幣」,其他國家有權對稀缺貨幣採取臨時性限制兌換、或限制進口該國的商品與勞務。然此條款必未真正獲得實施。

Covering, 拋補:
進出口商為防止外匯匯率變動的損失,向銀行買賣期匯,將外匯風險轉嫁給銀行,銀行為避免此項風險,對不同期限,不同貨幣頭寸的“多”或“缺”進行拋售或補進,即進行頭寸管理。

Currency option, 匯率選擇權:
以匯率為標的物之選擇權。雙方議定於特定到期日之前,買方有權利(而無義務)以事先議定之匯率履約價( Striking price),向賣方買入或賣出特定量之名目本金。買入的權利即匯率買權(Currency call option),賣出的權利即匯率賣權(Currency put option);反之,賣方有義務(而無權利)依照買方的決定履行該義務。
茲舉買權買方和賣權賣方二者的損益結構說明如下:
就買權買方而言,匯率選擇權將會幫助買方將匯率成本固定在一定水準上,以避免匯率不利於買方時所產生的損失。換句話說,當匯率變動在有利於買方時,即可預期享有利潤,但損失卻可控制於一定範圍內。當然,如此兩全其美的金融商品交易,必須付出權利金才能取得上述好處。
就賣權賣方而言,匯率選擇權的賣方將立即收取權利金,當匯率變動有利於賣方時,獲利就是當時收取的權利金。換句話說,當匯率變動在不利於賣方時,則將產生損失(損失可能無限),無法控制風險。所以賣方的風險性必須要注意。
數字說明:假設進口商預計於一個月後需支付貨款美元一百萬元,因擔心將來若美元升值使得成本提高,於是向銀行購買一個月期美元買權,假設履約匯率為35.00。一個月後,如果即期匯率低於35.00,該進口商將放棄執行,而此選擇權將自動失效。如果即期匯率高於35.00,則該進口商將執行此選擇權,以35.00之匯率買入美元,賣出新台幣。

Customer market, 顧客市場:
顧客市場係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其顧客間的零售外匯交易市場。

Fiat money, 法定貨幣:
法定貨幣係指紙幣和鑄幣在法令上強制規定其流通能力,且任何人均不能拒絕其用來支付債務,同時債權人亦不得要求債務人以其他型態來支付(如果債務人欲以法定貨幣來償還的話)。另外,雖然銀行的支票存款帳戶並非法定貨幣,惟當存款人要求提領時,銀行仍需支付法定貨幣。尤有進者,我國在1986年之前更明白以法律規定支票的退票刑責。因此按照法律上的標準,通常將貨幣定義為包括紙幣、籌幣及支票存款。

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 浮動匯率機制:
是指一國匯率的升貶,由市場上外匯供需變動而決定,政府不加干涉,使市場機能充份發揮。浮動匯率機制下,各國不再規定匯率上下波動的幅度,中央銀行也不再承擔維持波動上下限的義務,各國匯率是根據外匯市場中的外匯供求狀況,自行浮動和調整的結果。目前大多數國家並未放手讓外匯市場採行浮動匯率,而改以混合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機制的管制匯率(Dirty floating rate)。
各國實行的浮動匯率制度大略有下列四項:
(1)單獨浮動(Single Float)。指一國貨幣不與其它任何貨幣固定匯率,其匯率根據市場外匯供給需求關係來決定。例如: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
(2)釘住浮動(Pegged Float)。指一國貨幣與另一種貨幣保持固定匯率,隨後者的浮動而浮動。通常通貨不穩定的國家可以通過釘住一種穩定的貨幣來約束本國的通貨膨脹,提高貨幣信譽。當然,採用釘住浮動方式,也會使本國的經濟發展受制於被釘住國的經濟狀況。
(3)彈性浮動(Elastic Float)。指一國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對釘住匯率在一定彈性範圍內可自由浮動,或按一整套經濟指標對匯率進行調整,從而避免釘住浮動匯率的缺陷,獲得外匯管理、貨幣政策方面更多的自主權。例如:巴西、智利、阿根廷、阿富汗等。
(4)聯合浮動(Joint Float)。指國家集團對成員國內部貨幣實行固定匯率,對集團外貨幣則實行聯合的浮動匯率。例如: 1999年1月1日,歐元正式啟動,歐洲貨幣一體化得以實現,歐盟這樣的區域性的貨幣集團已經出現。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外匯市場:
供外匯進行交易的場所,係指以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心,由進出口商、外匯經紀商、中央銀行及其他外匯的供需者等,為履行外匯交易所形成的市場。外匯市場不似股票市場或商品市場,它並無一具體的中心營運地點,而僅是一種外匯交易的抽象場地觀念而已。
外匯市場的主要功能為:(1)提供國際兌換與清算,(2)穩定國際金融,(3)融通國際交易,(4)提高國際資金運用效率,(5)提供規避匯率變動風險的工具。
外匯市場依交割時點的不同可分為現貨市場和遠期市場,前者指交易雙方在某特定時點簽訂契約決定匯率,且立即進行貨幣交割之外匯交易市場;後者指交易雙方在某特定時點決定匯率,但同意在未來某一時日交割之外匯交易市場。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外匯存底:
外匯,指的是「可以作為國際支付工具的外國通貨,或是對外國通貨的請求權」。外匯存底是指中央銀行所保有的外匯數量,亦稱為外匯準備金。
各國央行都會保留一定數額的外匯存底,以方便於緊急時穩定、控制匯率,並因應平時國內人民的外匯需求;而通常來說,一個國家的外匯存底宜保持在三到六個月的進口額水準。
在定義上,外匯存底分廣義與狹義兩種,不過通常在談論者多是指狹義的外匯存底。廣義的定義來自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包括:(1)政府所持有的黃金;(2)政府所持有的可兌換外幣;(3)國際貨幣基金的準備頭寸(cash position);(4)特別提款權(SDR:Special Drawing Right)。
我國在每月七日會由中央銀行對外發佈最新之外匯存底數據。

Gold standard, 金本位制度:
在1870年代,當時的歐洲因為跨國間貿易的普及,建立了金本位制度「Gold Standard」作為各國貨幣匯兌的基準。金本位制度指貨幣與黃金之間有某種特定比例的兌換關係。
它流行於十九世紀中葉至1914年,並且有一定的貨幣標準:(1)按照公開的黃金重量定義的一國貨幣單位;(2)政府以金條而不是金幣保由黃金;(3)經濟生活中黃金不流通;(4)黃金用於工業用和各國銀行間、財政間的國際交易。

Interbank Call Loan, 金融業拆款:
有時又稱『隔業拆款』或『隔夜拆款』。
依我國現行準備制度,銀行必須有存款準備及流動準備。存款準備以存放在中央銀行帳戶的庫存現金為主,而流動準備則大多是指銀行所擁有票劵市場及債劵市場的信用市場,但因資金進出的頻繁與不確定性,銀行對其每日現金的流量很難精確預估,以致時有存款準備過多或太少的情形,這時銀行除了在票劵市場及債劵市場中進行交易外,亦可透過金融業拆款市場調度資金。因為在金融業拆款市場中,交易的進行只在雙方預定的契約額度內,是屬於金融同業間純信用的往來,兼具時效和方便性,所以成為金融同業資金剩餘與不足時最常利用的調度場所。因調度的期限通常以一天(一夜)為限(亦有大於一天者),所以又稱『隔夜拆款』。而為避免銀行以此求得不當利益,故有所謂的拆款利率,是中央銀行最重視的利率指標之一,也是央行用來衡量市場資金價格的依據。

Inter-bank market, 銀行間市場:
銀行間市場係指外匯指定銀行間的大額外匯交易市場。

Non Delivery Forward (NDF),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NDF 其實也是「遠期外匯」的一種。只是它不作本金的實物交割,而是依契約所訂定的遠期匯率與到期時的即時匯率相比較,結算差價。
舉例來看,假設去年10月11日美元的即期賣匯匯率為:30.30;180天NDF的賣匯匯率為:31.00;到期日(今年4月11日)銀行掛牌即期匯率:33.20。
若您向銀行依匯率:31.00訂約買進180天期NDF美金一萬元,到期時,您不必準備新台幣31萬元的現金去做本金的實物交割,可以直接從銀行收到匯率差價,合計新台幣2萬2千元,即:(33.20-31.00)*10,000=22,000。

Spatial arbitrage, 空間套利:
空間套利是指匯率報價因市場位置不同產生的差異,所創造出的套利行為。
一、空間套利是指該地區發展極不平衡,所以存在套利機會。
二、利率套利由於目前房產出租的年收益率高於按揭利率,所以理性的投資人會利用套利空間形成金融槓桿。
三、市場套利。不同市場上,存在套利空間,如H股和A股之間;股票市場與房產之間。
四、銀行資產中貨幣與按揭資產之間的套利空間。
譬如:在美國對台幣的匯率是1:34,在其他國家對台幣的兌換匯率可能不同,但是必須是利用相同匯率報價對象,只是在不同的市場進行。

Spot exchange rate,即期匯率:
表示交割日期在訂約日(value today)、隔日(value tomorrow)、或次日(value the next day)的買賣匯價,亦即銀行應於訂約日起算的三日內交付或收取外匯的匯價。簡言之,在現匯交易中使用的匯價即稱即期匯率。

Strike price, 執行價格:
選擇權中買賣雙方同意之履行買賣標的物的約定價格。
例如,萬匯企業與外匯銀行約定以一美元兌換30元新台幣的價格,買入100萬美元的選擇權買權,此時契約上所載明的價格即為執行價格。

Swap rate, 交換利率:
是在利率互換之中收取浮動利率利息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固定利率。在美國一般以與互換同期限的國庫券當時的利率,上調一定數量的基點(一基點=0.01%),再由中央銀行掛牌報出。
交換(Swap),是交易雙方依據預先約定的規則,在未來的一段時期內,互相交換一系列現金流量(本金、利息、價差等)的交易。互換交易雙方透過簽訂互換協議保障雙方的權利,約束雙方的義務。

Triangular arbitrage, 三角套利:
三角套利是利用多種匯價在不同市場間的差價進行套利動作。例如在A銀行美元以荷蘭幣基爾德﹝guilder, fl﹞表示的匯價為1.9025fl/$,B銀行美元以加拿大幣表示的價格為1.2646c$/$,C銀行加拿大幣以荷蘭幣基爾德表示的價格為1.5241fl/c$。依據A與B銀行的報價,可依據計算交叉匯率的方式,得到加拿大幣以基爾德表示的價格為: ﹝1.9025fl/$﹞/﹝1.2646c$/$﹞=1.5044fl/c$
所得之交叉匯率水準C銀行之加拿大幣的匯價有所差異,這意味著套利空間的存在。因為C銀行加拿大幣的匯價高於經交叉匯率算出的結果,這顯示一單位加拿大幣在C銀行價值比較高,因此若經A、B銀行間的交易以1.5044基爾德兌換一單位加拿大幣,在將此一加拿大幣與C銀行換回1.5214基爾德,這一來一往間便獲取0.017基爾德的三角套利。
三角套利過程:透過交叉匯率計算出的匯價,與市場上實際匯價有所差異,造成市場存在套利空間。市場人士可同時在不同銀行間買賣外幣,進行所謂的三角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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