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azii 2013-1-17 00:08
真實版的瞞天過海
[color=blue][b]真實版的瞞天過海[/b]
一名李姓民眾,竟把價值200多萬元的金塊、金條,都存放於慶X銀行台X分行保險箱內,經過數十年竟未開過該保險箱,只因日前從國外回來奔喪,卻意外發現金塊、金條都不翼而飛,經過警方循線後,原來是銀行保險箱管理員趙X強監守自盜。
警方指出,發現趙嫌利用他有保管保險箱大門鑰匙,並再從襄理那竊得被害人的備份鑰匙,進而成為作案關鍵,他還自以為聰明,留下「高價賣出金塊、條」的字條,想要欺暪被害人的子孫,想不到竟被警方以筆跡的方式,追查出趙嫌並將他依法移送。被害人李男長住美國,多年前就購買一塊金塊及金條,並以妻子的名義租用慶X銀行台X分行的保險箱存放。
趙嫌本身除了掌管保險箱大門鑰匙,他還竟趁襄理未將備份鑰匙上鎖,於是偷走被害人保險箱的備份鑰匙,經水泡過後,才取出信封內的鑰匙,隔天就打開保險箱取走黃金,並將信封封存好並放回原位,使得襄理一直未發現。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有關上述案件保全人員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第336條業務侵占罪或是同法第320條的竊盜罪,其中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仍需保全人員本身已擁有對黃金、金條具有保管並得隨時得納入自己實力的支配下,同時在違反其所有權人的意思之下,即有可能成就侵占;換言之即是「易持有為所有」就刑法上所指的侵占。惟上述擁有黃金、金條之所有權人是將該物交付於銀行作為保管,並非是交由保全人員保管,故刑事上的侵占應不會構成,至於他趁襄理未將備份鑰匙鎖著,就竊取該備份鑰匙後,即去取出保險箱內之黃金、金條,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至於該保管銀行未盡保管之責任,被害人李男除得向加害人請求外,並得向銀行請求因管理上疏失所產生的費用。[/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