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e 2013-1-12 00:30
訴願制度之機能
[b]訴願制度之機能[/b]
[color=blue]訴願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以為救濟[/color]。其機能除為滿足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治國原理外,亦為求行政機關內部能自我審查,使其能對於所為之行政處分為事後審查,故於訴願制度之設計中,人民得提訴願之範圍不僅及於合法性、尚及於妥當性之問題,而所謂妥當或不妥當係指行政效益是否夠高、行政成本是否偏高、人力及物力是否足夠、有無違反上級頒布之行政規則等等。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