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yg 2013-1-10 00:29
父違保護令 女兒報警
[color=navy][b]父違保護令 女兒報警[/b]
鄒姓男子於96年7月某晚,飲酒後拿小木椅打傷女兒頭部,報案後地院核發保護令。同年12月某晚,鄒男飲酒後不滿女兒在客廳看電視,於是將電視機關掉,命令她進房睡覺,並責罵是不是欠打啊,是不是要像上次一樣,用椅子敲頭殼敲到流血呀。女兒進房後,鄒男怒氣未消又用腳踹房門,順口罵「妳去死一死」,鄒女憤而報警處理,將老爸依法送辦。鄒某應訊時承認關掉電視機,叫女兒去睡覺而已,否認罵她去死、和踢房門,事發在場的鄒妻指證確有其事,同女兒出庭時請求檢察官「不要放他出來」。
偵辦檢察官認為,案發當時約晚上7點半,鄒某就關掉電視機,要求女兒去睡覺,不符一般人的生活作息常態,顯然是鄒男飲酒後無理取鬧,故意騷擾女兒,已違反法院核發保護令的裁定內容,於是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聲押獲准。法官查出他有酗酒、家暴惡習,其妻女隱忍已久,鄒男也曾打傷父母、違反保護令被判刑入獄,累犯不知悔改,判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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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父母、女兒曾經以暴力傷害的鄒男,被害人雖持有法院核發保護令,但是鄒男無視保護令上所載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禁止規定,照樣對女兒實施暴力。晚上七點多看電視是一般人大多數人的生活作息常態,鄒男關掉電視命令女兒回房睡覺,這是不符合常態生活顯然是故意騷擾女兒、而且使用暴力踹其房門與言語責罵「妳去死一死」,造成女兒心生畏懼等的行為與言詞,實已違反保護令所載內容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禁止相關規定,次按同法第61條違反前述相關條文保護令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鄒男屢屢違反保護令禁止規定,當可預見無不羈押的話,在審理期間被害人再次面臨人身安全憂慮惶恐不安心理,故在審理期間檢察官依法起訴並依家暴法第32條第2項違反附加條件:「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