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kme 2013-1-5 00:31
賣海砂屋 判還3200萬屋價
[b][color=navy]賣海砂屋 判還3200萬屋價[/color][/b][color=navy]
新北市黃姓女子花了3200萬元,購買位於蘆洲區1間1、2層樓金店面,她原本認為已租給超商的1樓租金會調高、2樓已有人固定租下,因此向銀行貸款買下此屋,怎料超商不願續租不打緊,撤點並拆除裝潢後,才得知買到海砂屋,氣憤提告,板橋地院判賣家李姓男子需返還3200萬元買屋價金,可上訴。
黃女提告指出,99年間,她看上蘆洲區某處1、2樓房屋,當時賣家李男說,1樓已租給超商,原本6萬9400元的租金,未來還將調高至7萬3500元,2樓也有人固定承租,租金1萬4500元,以此引誘她購買,事實上超商早已決定撤點。
[color=royalblue]屋主堅稱不知情 可上訴[/color]
黃女還指出,李男利用資訊不對等,把只具有街巷公寓價值的房屋,包裝成連鎖商店金店面高價出售,直到超商撤點裝潢拆除、2樓因積欠租金搬走後,她才得以入內檢視,後因不堪房貸曾嘗試出售,房仲人員檢視後說是海砂屋。
黃女說,經氯離子檢測後更確定該屋就是海砂屋,因此要求對方解除契約並返還3200萬元買賣價金;李男則反駁,他從91年買下房屋後,就與1、2樓承租人續約,從未實際佔有或修繕,根本不知是海砂屋,且該屋公共空間未曾出現過水泥塊剝落等情形,再加上他也沒做過檢測,何來蓄意隱瞞。
李男指出,他從未阻止黃女察看房屋,簽約後也特地讓黃女進入2樓察看,且他如何得知出售後1年,超商因業務考量與拆牆問題決定撤點?
法官認為,依房仲人員證詞,黃女買房時1、2樓都有天花板,且均有承租人佔有使用中,若不經專業機關檢驗,一般人難以馬上發現海砂屋瑕疵,且雙方買賣契約規定氯離子含量高於0.6kg/m3以上,就可以解約,依檢測報告,該房氯離子含量確實高於標準,當然可以解約,判李男需返還價金。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契約有分成契約的成立要件及契約的生效要件,契約之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契約之一般生效要件,為當事人須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標的須合法、妥當、可能、確定;及意思表示須健全並趨於一致。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民法第354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又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民法第354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5條定有明文。且瑕疵擔保屬無過失責任,只要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即應負責。
「海砂屋調查」是定型化契約一部分,合法房仲業者在接受委託時,會在「物件調查表」中逐項和屋主核對簽名,海砂屋也在調查之列,並載入「不動產重要事項說明書」中,如果賣方表明房屋並非海砂屋,簽立買賣合約,如果查詢發現與事實不符,買方可以向賣方要求酌減價金或解除買賣約。
就該案件,李姓出賣人於出賣該屋時,並未告知房屋是海砂屋,且在交屋之屋況說明書上記載沒有實際狀況,實以保證該屋無瑕疵,然該屋卻是海砂屋之情況事實存在,且買受人黃小姐亦在不知該屋為海砂屋之瑕疵下購買該屋,出賣人李先生顯有過失,瑕疵擔保係屬無過失責任,只要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即應負責,此部分屬於重大瑕疵因此法院判定黃小姐得解除契約,李男須返還3200萬元價金。[/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