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th 2013-1-3 00:02
就是要性侵!女子二度報案稱遭輪姦
竟有女子硬要報警說自己被性侵!新北市一名女子在16日晚間10點多向警方報案,指稱自己遭3名男子輪姦,但警方卻發現,這名女子其實上個禮拜才以同樣的劇情向警方報案遭輪姦;不過警方還是依法受理她的報案,但同時加告一條誣告罪嫌。
這名二度報警指稱自己被3名男子輪姦的34歲劉姓女子,在16日晚間向新北市警方報案表示,自己遭到3名男子拖進樹叢裡輪姦;警消趕抵現場後發現,劉女滿臉污泥躺在草地上,而身上的衣物還被凌亂的割開。
不過機警的警方卻發現,現場不斷有單車夜騎的民眾經過,在這裡輪姦卻沒被任何人看見實在太不合理;經深入追查後發現,原來劉女在上個星期才報案指稱自己被3名男子拖進空屋內輪姦,只是當時全身並無異狀,送醫亦檢查不出任何傷痕。
警方研判,劉女這次可能為了「把戲做足」,才不惜割開自己衣物,在臉上塗滿污泥躺在草地上;雖然依法還是要受理劉女的報案,但同時也加告她一條誣告罪嫌。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誣告有兩種形式,首先是指定犯人部分,刑法第169條規定:「[u]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u]。」如果故意要讓某人吃官司而告官報警,就涉及此類誣告,刑責較重。其次是不指定犯人的告官,刑法第171條規定:「[u]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u]。」因無指定對象,刑責較輕。
然而刑法第172條也規定:「犯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為了避免浪費國家司法或偵查資源,讓涉嫌人能在判決確定前及時悔悟,鼓勵說出真相。
許多誣告常會伴隨當事人提出的錯誤文件、證據以誤導檢警,這在實務上又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亦即「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中,女子向警方報案遭到性侵,警方到場勘驗現場,發現該地點並不隱密,附近都有單車夜騎的民眾經過,不大可能不被發現。且警方發現,女子於前一週就曾報案遭到性侵,但無法提出任何受傷的證明。女子報警後,警方依法發動偵查,卻查不出任何有性侵案件的蛛絲馬跡。要提醒民眾,因一己之私而將檢警人員耍得團團轉,刑法對此科以更重罪責,目的就是要嚇阻民眾將報案視為兒戲或是威脅恐嚇的手段。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