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upi 2012-12-29 00:02
刑事被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被告應否到場?
[b]刑事被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被告應否到場?[/b]
[color=blue]被告於刑事程序負有到場義務。故即使刑事被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無論於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被告受合法通知或傳喚後必須到場接受訊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五條)[/color]此因為被告到場通常是審判程序合法進行的前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而且法官或檢察官才能藉此獲致直接印象,也才能進行對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