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upi 2012-12-29 00:02
弄丟12萬鑽 員工控珠寶店扣薪!
台北市一名鄭小姐,向華視新聞投訴,在珠寶公司上班,但公司遺失一顆價值12萬元的50分裸鑽,沒有報警,卻扣員工薪水。月領三萬的小鳳,被扣了一萬多元,事後還被資遺。勞工局說,員工就算有保管責任,但要賠償得尋求法律訴訟,如果直接扣薪,就違反勞基法,最高可處46萬罰鍰。
拿出薪資單,這裡寫著員工購款,1萬零八十元,月薪三萬多,硬是被扣了一萬。鄭小姐說,在珠寶行上班,公司內部遺失一顆50分裸鑽,經手的、保管的全要扣薪,當初怕丟工作答應扣薪,沒想到,事後還是被資遺。
遺失的就是像這樣的裸鑽,50分,燈光下閃閃發亮,等級是VVS1近無瑕,價值12萬元。公司解釋領鑽石,都是兩人開保險箱,也要每天盤點,但員工卻沒有確實清點,導致發現遺失時,已經過了一個月。強調員工同意扣薪,也沒惡意資遣。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依僱傭契約的性質來說,是屬於債權契約,由受僱人提供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工資之契約,有其相對性。又勞工基準法是民法僱傭契約之特別法,是規範勞動契約的最低限度。
勞基法上有所謂解雇最後手段原則,亦即以列舉可以解雇事由的方式,來限縮雇主解雇勞工的權限,故除非雇主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否則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再依勞基法第26條,即使勞方有責任,賠償也不能扣薪水,雇主得另尋法律途徑求償,扣薪就違勞基法,最高可處46萬。薪水歸薪水,賠償歸賠償,不得將損害部份先行至薪水中扣除。[/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