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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o 2012-12-27 00:03

部落客禁酒令

[color=navy][b]部落客禁酒令[/b]

  財政部國庫署發函至各知名雅X、X摩等各大網路公司,以勸說方式希望各公司要求約束旗下經營網站及部落格內,如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或是「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的內容,須標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未成年請勿飲酒」等警語,違者依法可認定為酒類廣告,將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發函告知網路公司後,衝擊國內最大的某一部落格工作人員表示,雖然說加註警語後,就可以刊出酒類的相關內容,但是國庫署對於警語有必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的規定,一般的部落客在技術上必須熟悉繪圖程式,或編輯語法才可能加註合乎標準的警語,對一般網友恐有困難。從而,網路的批評聲浪不斷,若根據國庫署的說法,外出旅遊與朋友拿酒瓶拍照、或拿起某農業特產酒拍照,或者舉起啤酒瓶拍照,是否視為酒類廣告呢!網友批評這是部落格的「文字獄」,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專門撰寫美食、品酒文章的部落客了。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部落客要注意了,在網路上發布酒類相關的文章或酒類的商標與品牌照片,如果沒有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標語,很可能會因此違反菸酒管理法第5章第37條酒廣告或促銷方式之限制:「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的規定;其加註的警語也必須符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前段:「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及同法同條第2項須「標示健康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法律明文規定有之,網路業者也不得不遵守必須勸告部落客,張貼酒類圖檔與發表酒類文章時,必須加註警語以免觸法。

  違反上述條文規定,次按同法第55條:「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處罰之。

  另有一個爭議點令網路業者質疑,如何界定「廣告」與「分享文章」之分界線呢?其實不難,不論發布動機為何,得否「看見酒標與品牌」為論處罰的基礎,參照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經營網站及部落格,應切實遵守酒類標示管理法等相關法令,酒類廣告旁應加上如「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部落客若明顯露出酒品牌,可能被認為有促銷的意圖,而誤觸法網。宜謹慎。[/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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