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na 2012-12-20 00:00
女對女幫調胸罩 內衣店員遭控性騷
[color=navy][b]女對女幫調胸罩 內衣店員遭控性騷[/b]
新北市永和一名婦人買內衣,她聲稱店員幫忙調整內衣被她拒絕,店員卻還是強行碰觸她胸部,讓她覺得不舒服,控告店員性騷擾,而店員堅稱沒有碰觸,不過因為「顧客至上」,願賠2千元和解,特別的是,大家總以為性騷擾只存在異性之間,檢方表示,就算是「女對女」,只要讓對方不舒服都構成「性騷擾」。
內衣店公關王小姐:「在摸客人的手或胸部的時候,一定會告知客人,並不會一衝進去就馬上…是不太可能直接碰觸客人胸部,這是不太可能的。」
還原事件經過9月23日接近中午,一名婦人到店內買內衣,黃姓女店員建議可以穿馬甲,還說可以協助調整內衣,好找到適合消費者的尺寸,不過婦人當場拒絕說自己來就可以,按照黃姓店員說法她最後只用手勢教導穿法,不過婦人堅持黃姓店員硬是碰觸她身體,讓她覺得被性騷擾一狀告上法院。
王小姐:「(黃姓店員)其實有比較沮喪,因為她會覺得她們都秉持顧客至上精神,並沒有說專櫃小姐承認她的錯誤,並不是這樣子。」
由於沒有監視器畫面,雙方各說各話,檢方表示性騷擾不單單只是「男對女」,「女對女」讓人不舒服,也可能構成性騷擾,最後女店員付了2000元和解,不過女店員也認為,這根本是她專業上最大侮辱,就算是女對女,每個人對於碰觸身體的敏感度不同,恐怕類似爭議層出不窮。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相信各位女性都有過這樣的經驗,購買內衣時,店員詢問意見,需不需要協助調整內衣,並熱心服務。雖同是女性,但畢竟身體屬於自己的隱私,這樣的情形偶爾也會引起消費者的不舒服。如今就發生了這樣一件特殊的案子。
性騷擾的廣義解釋,是指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此條文即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通常情況下,多為異性間的情形較可能涉犯此罪,但即使為同性之間,亦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不只針對男對女而構成條件,還包括女對男,甚至男對男或女對女,即不限制被害者性別。
然而,性騷擾的定義界定範圍相當廣,每人對性騷擾定義見解不同,乃因國情不同及風俗習慣與生活環境不同所產生的差異而造成的,所以每人的主觀當然不同,但同性之間的性騷擾是否具備產生使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仍須視個案深入探討判斷。[/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