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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1986 2012-12-19 00:30

男性侵憂鬱女無罪 法官:「掐脖子」是性愛手段

[color=navy][b]男性侵憂鬱女無罪 法官:「掐脖子」是性愛手段[/b]

  台中一名廖姓男子曾因性侵案入獄,2年前假釋出獄,又在監控期間犯下性侵案,一審法官判廖男1年10月徒刑,二審法官認為,掐脖子為雙方性愛手段,難以推斷廖男強暴對方,加上沒有足夠證據,所以改判廖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廖男聲稱和女子是兩情相悅,強調案發當時,他的父母及外甥女都在家,若用脅迫手段,被害女子可以大聲喊叫,而且自己還在假釋期間,怎會再犯下性侵案。
  有憂鬱症病史的被害女子說,她和廖男在房間喝酒聊天,在喝了半杯啤酒後,感到頭昏無力,懷疑被下迷藥,她無力反抗,才會遭廖男性侵得逞。
  一審法官以測謊未過等理由,判廖男1年10月徒刑;二審法官表示,若被害女子遭廖男下藥迷昏,事後又如何和友人通話長達120秒。
  測謊證明,廖男曾以手掐住對方脖子,二審法官認為,這是雙方的性愛手法,加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廖男有強制性交,原審未詳查,所以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改判廖男無罪。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b]刑法第221條[/b]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

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必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被害人進行性交;主觀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要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的故意。行為人著手實施構成要件並發生構成要件預定的結果,即為既遂。

本案經過二審法官判斷,強調案發當時,廖男的父母及外甥女都在家,若用脅迫性交手段,被害女子可以大聲喊叫,且若被害女子遭廖男下藥迷昏,事後又如何和友人通話長達120秒。而此女說法矛盾,前後不一,法官認定,要判廖男罪刑,必須有相當的罪證與犯行,不能只憑測謊結果就亂下定論,故判廖男無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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