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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Q 2012-12-14 00:04

侵占藝人手機 男判罰金

[color=navy][b]侵占藝人手機 男判罰金[/b]

  呂姓男子去年參加藝人Selina的婚宴時,撿走藝人納豆遺失的手機。台北地方法院以侵占遺失物罪判處呂男罰金。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39歲呂姓男子去年10月31日參加Selina在台北市某飯店舉行的婚宴,當天晚上於用餐中前往廁所時,在餐桌間走道上撿走納豆的手機。
  納豆因手機遺失,報警處理。檢方偵辦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嫌,將呂男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呂男坦承犯行。法院認為他撿到手機後,未尋求協助將手機物歸原主,反貪圖小利,侵占手機,以侵占遺失物罪判處呂男罰金新台幣1萬2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royalblue]依據刑法第337條:「[u]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u]。」
依據民法第803條到第805條及810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沉沒物等等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過六個月後,而所有人未認領者,始可取得所有權。因此,欲構成侵占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color]

於本案新聞中之呂姓男子生雖然「好運」在婚宴中撿到價值不匪的手機,但是卻不能逕自占為己有,仍需依據上該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到第八百零五條及八百十條之規定,應該返還給手機的所有人。但事實上並未如此,呂姓男子反而貪小便宜將手機據為己有後使用該手機,即可認定呂姓男子具有主觀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且於客觀上拾得之照相手機亦為遺失物,即該當侵占遺失物之構成要件。

如果不確定撿到的是誰的手機,那可以交給派出所,讓警方公告六個月,有人領一樣可以要三成酬金;若是沒人領回,那依法全部都是你的,所以將撿到的東西交給派出所是比較好的選擇。不過仍然要提醒民眾,可別以為這些遺失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因為你帶著走,可就得吃上官司喔!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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