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baba 2012-12-13 00:15
稱人機車女 罰三萬
[color=navy][b]稱人機車女 罰三萬[/b]
洪姓女子於前年投宿北市一家大飯店後,不滿飯店竟在帳單上加註「機車女」三個字,洪女自認長期被污辱,要求飯店賠償五萬元,遭拒絕賠償後,直接告上法院索賠五十萬元,並登報道歉。
前年11月,洪小姐第八次來投宿這家商務飯店,結帳時看到住宿帳單收據上面,在名字後頭以括號寫機車女三個字,還以為是飯店搞錯證件,誤登記為機車,不解而向客服詢問才知道,原來是內部員工對客人的身分註記識別,才終於發現原來自己是這樣被侮辱,而飯店業者對客戶做出這麼失禮的事,卻沒有主動表示歉意,僅表示當日住宿費用全免而已。業者的態度讓洪小姐氣不過,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罵人機車是在影射對方難搞,的確有損名譽,判飯店為這三個字賠償三萬元。飯店主管表示,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和飯店無關,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要不要提出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被告開設旅館屬於服務業,本來應該給予消費者有溫暖親切之環境,與尊嚴的對待。被告所屬員工惡意於公司電腦加註洪姓小姐為「機車女」,按「機車女」客觀上足使原告被指為「難搞」、「吹毛求疵」、「不近事理」之人,其個人社會評價必因此減損、貶低,含有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地位之意涵,而該員工故意以不堪入耳且足以貶低原告社會地位之詞,登載於公司電腦之電子資料中,使其他飯店的工作人員得以共見共聞,導致洪姓小姐無端遭受該館工作人員投以異樣眼光,影響洪姓小姐的名譽權外,亦遭受到精神上極大的痛苦。
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者,飯店與該員工二者之關係為雇傭關係,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僱用人之責任規定,自應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次按,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195條第1 項前段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3 萬元為適當。另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法官審理認為,原告非公眾人物,且該事件為單一個案,知悉其事者僅為少數特定櫃檯人員,其名譽受損情節尚非嚴重,認課以被告金錢賠償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所以駁回原告登報道歉之請求。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