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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baba 2012-12-13 00:15

夫妻沒有"興"趣法院還是准離婚

[color=navy][b]夫妻沒有"興"趣法院還是准離婚[/b]

  葉男與妻子生下女兒後,妻就拒絕與他同房,使得葉男以該理由訴請離婚,結果地院認為因葉男太愛喝酒的習慣,太太拒絕行房並不是沒有理由,於是判決葉男敗訴;經過上訴高院後,認為即使先生無喝酒時,太太也不願意同房,加上兩人動輒以言語相激,於是准予兩人離婚。
  擔任保全的葉男向法官表示,妻子與他未行房已逾8年之久,當時他正值壯年,就連基本的生理需求都無法滿足;葉妻則辯稱,先生時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歸宿同時醉醺醺的回家,葉妻她受不了才都跟女兒睡,不願與先生同房。台北地院法官表示,兩人的婚姻出問題都有責任,但葉男經常酗酒,到隔天都未散,使得葉妻不願與先生同房,應非無理由於是判決葉男敗訴。
  葉男上訴至高院,經過調查發現,葉男就算沒有喝酒的日子,太太還是拒絕與他同房,長年無性的生活,已影響婚姻感情基礎,於是兩人都應負責。此外,在訴訟期間,又因孩子教養問題起爭執,葉妻除了摔門外,還直接拿去兩把水果刀就往客廳地上一擲,並說「用殺的比較快」等語,葉男為此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高院認為,兩人婚後經常吵架,就連審理期間,仍持續爭執吵架並無改善,即使同住一屋下,見面互不相談,僅有言語相激,甚至動手互傷,就連女兒也受傷,顯然已難以維持故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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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同枕眠」這樣的因果循環本應是要得到羨慕的,但因現代人一直在顛覆傳統的思想,雙方在離婚的階段,除要證明離婚的法定事由之外(參民法第1052條),雙方如有小朋友,接下來所要面對即是監護權的審酌問題(參民法第1055條、1055條之1、1055條之2)。上述案件中,葉男因為長達8年的期間皆未與太太發生性生活,於是提告離婚訴訟,結果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葉男有飲酒習慣,以致妻不願意與其發生性關係,系屬情有可原,故顯然無法認同所謂無性的生活,於是判決離婚之訴駁回。葉男經過上訴高院,其在審理期間雙方因教養發生爭議,葉妻即向先生表示「用殺的比較快」,使得全案急轉導向葉男。最終高院則以,雙方在該庭審理期間,還是持續的爭執並有互傷等情形,就連在旁邊的女兒也波及,於是判決雙方准予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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