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ian 2012-12-9 00:02
綜合所得稅報稅特別注意事項
[color=red][b]每一申報戶得於三十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b][/color]
[color=red][b]1.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人本人或配偶、 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b][/color]
[color=red][b]2.納稅人本人、或配偶或其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已辦妥戶籍登記。 [/b][/color]
[color=red][b]3.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b][/color]
4.[color=red][b]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b][/color]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color=red][b]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b][/color],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是以[color=red][b]修繕貸款[/b][/color]或[color=red][b]消費性貸款[/b][/color]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者,只要能[color=red][b]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等有關文件,[/b][/color]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如果房屋有部份營業,部份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color=red][b]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是不能扣除的。 [/b][/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