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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nmasd 2012-12-8 01:35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color=red][b]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應注意哪些事項?以免被補徵遺產稅。[/b][/color]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color=red][b]應自核准配偶的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日起二年內,將相當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移轉給生存配偶,否則就要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b][/color],因稽徵機關為避免民眾利用前述剩餘財產請求權,做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對於主張這項請求權並經稅捐機關核准減除遺產稅案件,[color=magenta][b]國稅局均會專案列管[/b][/color],[color=red][b]繼承人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履行交付及辦理移轉登記,並於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事實證明文件(動產為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為已辦妥移轉登記之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送國稅局備查。[/b][/color]不僅如此,[color=red][b]繼承人即使已經辦理移轉交付財產的手續,但經追蹤發現財產有回流至子女或其他繼承人名下的情形時,因為事涉贈與,則另需補徵贈與稅。[/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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