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l 2012-12-7 00:03
營業場所播放有線電視 觸法!
[color=navy][b]營業場所播放有線電視 觸法![/b]
公開營業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影音、影像等等作品,雖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可能,但檢察官認為,授權著作權單位的目的在於使用者付費,所以判決有期徒刑的案例並不多;法官認為,著作權人固然有採取保障自己權益的作法,但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宜手段過當。
中部地區某知名連鎖大飯店的林姓老闆,在96年間飯店他們未經授權即播放有線電視,於是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地檢署偵查後將他起訴,最後經過法院判決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經過雙方和解後,協會到地院撤回告訴。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出,通常告訴人事先都會通知或「警告」店家或當事人,出面談判和解金額,如果拒絕才會下一步的法律行動。曾經有家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給影視公司,專抓卡拉ok點唱機內,未經合法授權的歌曲,使販賣者必須要與著作權人達成和解,如不和解就提告刑事有一點點擺明,要用刑事逼民事和解的感覺。檢察官指出,點唱機內有著上萬首歌曲,其中只要有1、2首未授權,即屬違法,賣機器的商家根本無從得知是否完全合法授權。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有時候站在被告的立場,來思考上述案件的角度,其實會感覺著作權的權利,好像已經一直被擴大中,因飯店的林老闆,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有線電視,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規定,告訴人與被告一直至在訴訟過程中無法達成共識,以至林老闆被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雖然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及告訴人撤回告訴來散場,但對於林老闆其實是另一成本增加的開始;就連我們去就醫時,醫院所提供的有線電視也應該要納入該著作權的範疇,如有公開播放情況,是需要使用者付費的。事實上,經由著作權法立法通過後,「公開播放」及「使用者付費」應有一定的平衡點,籍由消費者著作權所有者訂定出合理的單價,讓雙方各取所需。[/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