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l 2012-12-7 00:03
「不抓我繼續偷」癌末男溜出院行竊
[color=navy][b]「不抓我繼續偷」癌末男溜出院行竊[/b]
慣竊生病住院,還是改不了壞習慣!胃癌末期住院治療的的唐姓男子,悄悄溜出醫院,騎著腳踏車到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附近,發現巷弄內準備打烊咖啡店及美式餐廳都是玻璃門,於是砸破玻璃入內行竊,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竊嫌行蹤,發現他一路騎回醫院,才知道原來住院病人是小偷;唐姓嫌犯供稱因為家人不理他,實在沒錢吃飯才會行竊,還跟警方說「如果不抓我的話,還會繼續偷」。
路口監視器拍到一名穿著外套的男子,騎著單車走進羅斯福路三段的巷弄內,沿途經過的路人還有計程車,都不覺得這名男子很可疑,但其實這個晚上,他一連偷了2間打烊的咖啡店和美式餐廳,得手筆電、手機、禮券還有現金4萬多元。
警方:「他(竊嫌)是有胃癌末期,因為在醫院需要有一些費用,所以他才跟醫院請假,跑出來作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竊嫌行蹤,發現60歲的唐姓男子最後把單車騎在醫院附近,一查之下,才知道罹患胃癌末期,正住院接受治療。
當天凌晨,他挑中這間咖啡店,因為是玻璃門方便行竊,於是他就敲破玻璃下手,得手贓物也已經全數變賣,唐姓男子對警方說,因為家人不理他,沒錢吃飯、付醫藥費才會動手行竊,他還老實說,如果警察不抓他,只能繼續偷,警方偵訊後,依竊盜罪將全案函送法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royalblue]◎[b]告訴乃論之罪:[/b]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之瀆職罪。[/color]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看完這則新聞實在讓人感慨啊!唐男因為家人不理他,沒錢吃飯、付醫藥費迫於無奈才會動手行竊。賴姓嫌犯意圖取得手筆電、手機、禮券還有現金4萬多元(動產),以和平方式取走他人財產(竊盜),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佰元以下罰金。」
政府真的應該多關心這些弱勢團體,才能避免類似的憾事再度發生。此外,也希望檢察官法外開恩,作緩起訴處分,再給他一次機會。[/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