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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l 2012-12-7 00:02

政院通過多層次傳銷法 重罰「老鼠會」

多層次傳銷變相成為「老鼠會」導致民眾損失時有所聞,行政院會今天(6日)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明定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者最高可處7年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元的罰金。

公平會表示,如果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後參加的傳銷商必定因無法找到足夠的人頭而造成經濟損失、引發社會問題,因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明定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者最高可處7年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元的罰金。

行政院長陳冲指出,隨著人際關係快速擴展,有必要立法規範傳銷組織。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原音)許多變質不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

草案也明定,傳銷商的收入來源應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傳銷事業若以成功案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不得有虛偽不實,也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保證金。

草案並明文禁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進行變質傳銷及詐騙歛財等不當傳銷行為。如果想要退出傳銷事業,傳銷商可自訂約日起算30天內解約,傳銷事業也必須以9成的價格買回傳銷商所購買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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