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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l 2012-12-7 00:02

傳銷業管理法草案 違反最重罰一億

為了加強對「多層次傳銷業」的管理,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針對傳銷行為,制定法律位階的專法。根據草案條文,傳銷業的解約退貨期限,從現行的14天延長為30天;同時也提高違法者的刑責,違法最高可處7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李人岳報導)


「多層次傳銷」所引發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為了強化多層次傳銷的法制面管理,行政院會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現行主要仍然是由「公平交易法」來規範傳銷行為,但鑑於「市場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的性質不同,因此有必要制訂法律位階的專法。鄭麗文說:『公平法中相關的規定,以及以公平法為法源制訂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把他整合修訂為一部新的法案,建構完整的法制制度,加強對多層次傳銷的管理和監督。』


根據草案條文,經參酌國外和市場的立法和實務情況,「多層次傳銷」不再以「傳銷商須先對傳銷事業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沒有具備這種「給付一定代價」要件、但已經從事多層次傳銷的事業,在草案施行後也將納入規範。


另外,解約退貨的期限也從現行的14天延長為30天,同時也提高違法者的刑責,違法最高可處7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對無行為能力者能否參加傳銷事業的條件、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法定條件和權利義務等等,都納入了草案的條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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