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pck 2012-12-5 00:04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如何製作調解書?
[b]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如何製作調解書?[/b]
按調解有結果而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color=blue]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將調解書報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廿二條),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color]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