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raien 2012-12-1 00:03
「我ㄉ那麼短」通姦露餡
[color=navy] 林姓女子與楊姓男網友偷情後,在即時通上說:「那天有點弄痛我了,我流了一點血。」楊回說:「我ㄉ那麼短。」遭林夫怒告通姦,林女辯稱因想離婚才與網友串通演戲,但台中高分院依通聯紀錄發現,兩人性愛對話內容具體,昨依通姦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九萬元確定,林女還需賠丈夫十萬元。
前年八月,林夫在電腦發現妻子與他人即時通對話,妻稱:「我真ㄉ沒那麼累過。」男回說:「是很久沒有那麼爽過吧。」妻又說:「你那天有點弄痛我了,我流了一點血。」男擔心說:「總不可能狀稻子公(指撞到子宮)。」「你有感覺撞到嗎、我ㄉ那麼短。」妻子還說:「應該不會中標吧。」男說:「所以我要射ㄉ時候都會問你要射哪啊?」妻說:「不能射在我ㄉ嘴吧,那是a片在演ㄉ」,兩人鹹濕對話,讓林夫怒告妻與男網友通姦。
林女聲稱,因夫遊手好閒,又不離婚,她才天真地和網友「邱創浮」串通,故意在網路調情,讓丈夫誤認她另結新歡,主動離婚,她好脫離丈夫魔掌,林女還說,語言文字上的精神外遇、性幻想、網路性愛,不能作為通姦證據。
法官從即時通帳號查出,與林女鹹濕對談的是楊姓男子,二人性愛對話前一天,通聯紀錄顯示發話地均在台中「春風汽車旅館」附近,且楊男汽車也確實進入汽車旅館,另林女(三十八歲)於對話中自稱比楊男(三十三歲)大五歲也無誤,反而查無「邱創浮」此人,法官認為林女故意提出「幽靈」抗辯,讓法院無從查證,判林女有罪。楊涉案部分另案偵辦中。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u]刑法第239條規定[/u]: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color]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是否有「性交」的證據,為定罪關鍵;若無法證明通姦,但能證明第三者的行為,已影響到配偶的人格法益,另可依民法求償,如與已婚者熱吻、開房間,都可能侵權而面臨賠償。
刑事案件採證據法則,沒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認定妨害家庭罪嫌,會判處無罪;但民法與刑責的認定雖有關聯,卻沒有絕對關係,遇到外遇狀況,刑事責任告不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依民法規定,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由於目前現行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目前實務仍是多採「插入說」,林女與楊男對話紀錄可明顯認定雙方確有曖昧且發生性行為,法院依通姦罪判處判刑三月,林女還需賠丈夫十萬元。[/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