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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raien 2012-12-1 00:03

欠債不還 15年請求權

[color=navy][b]欠債不還 15年請求權[/b]

  對債務請求權之追溯時效問題,常常會讓我們不知如何處理,甚至有的人根本不知有時效上限制。若債務人是親朋好友的話,更不知如何開口叫對方還錢,久而久之就變成呆帳了,等某天想追討的時候,是不是已過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呢?提醒民眾不得不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般人都知道借錢給別人,都要寫借據或者提供保證人保障己身權益,但是債權的效力有多久?各種答案通通有,有人說幾個月,也有人覺得可以追溯到20年,甚至有人認為債權是永久有效的,答案是如何呢?

  俗語說: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也得要 記得借別人多久了,一旦不聞不問過了十五年,這筆錢就失去法律上請求權之效力了。也只能期待對方不要有僥倖想要逃避責任的心態要有誠意還錢囉!趕緊檢查一下你的借據時效,千萬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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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消滅時效」,意思是說:在一定期間內因權利處於長期不行使的狀態下,依據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該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金錢借貸在法律關係是屬消費借貸關係適用15年請求權時效,如條文所示債權人如不於15年請求債務人償還借款的話,一但經過法定時效,其請求權將會消滅;相對的卻使債務人取得法律上之一種權利謂「抗辯權」而拒絕償還。前述為一般請求權時效,另有關於其他債權之請求權時效,規定於民法第126條5年之短期時效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等,債權人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逾5年請求權就會歸於消滅。末有規定2年之短期時效規定,其各款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27條請參照。其立法理由為求一國經濟之發展與法律的安定性,所以明文規定此類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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