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aj4 2012-11-29 00:03
賣場女廁有針孔 偷拍狼竟是對門老闆
[color=navy][b]賣場女廁有針孔 偷拍狼竟是對門老闆[/b]
新北市永和知名賣場驚傳偷拍案件!一名黃姓男子和他的女友在永和區知名賣場「寶雅生活館」如廁後發現,廁所內的芳香劑竟暗藏針孔偷拍;全案經警方會同賣場人員指認後查出,裝設針孔的偷拍狼竟是賣場對門的店家老闆。
根據了解,黃男與女友在今年8月25日晚間逛完買場後,相繼進入賣場廁所中如廁;眼尖的黃男在廁所內牆角發現芳香劑的擺設有異,而且還有個疑似針孔鏡頭的小黑點,拆開後,赫然發現竟然是一具針孔攝影機。
黃男立即向賣場反映,但賣場否認有擺設芳香劑;全案經報警後,警方取下記憶卡查出第一張測試偷拍畫面的男子疑有重嫌,經賣場人員指證後確定,影像中的男子就是賣場對門店家的呂姓老闆。
警方立即前往店中查訪,面對警方的詢問,呂姓老闆當場啞口無言,向警方坦承犯行,但強調自己是第一次偷拍;檢方在5日偵結後,依「妨害秘密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未經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窺或偷錄他人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權,為避免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疑義,在民國94年修法增訂「身體隱私部位」,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本條文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通常行為人被發覺之後,不一定有被害人出面控訴,因此常常不了了之。
民事部分,依侵權行為,就民法第184條暨第195條規定,黃男女友亦得向呂男要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必須是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受害人才可以請求,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為慰撫金請求的依據,依此黃男女友可向呂男請求因侵害其隱私相當賠償之金額。[/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