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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k 2012-11-28 00:01

慾妻不滿足就施暴 小丈夫准離

[color=navy][b]慾妻不滿足就施暴 小丈夫准離[/b]

  竹科某公司專案經理指控妻子脾氣暴躁,且性慾極強,不滿足就施暴;非僅咒罵癌末婆婆早死,還向他朋友、同學說「希望有俊男拉她去強姦」,新竹地院法官判准兩造離婚。
  陳姓男子指控,他與陸姓女子結婚後,即受家暴對待,導致身心俱疲;陸女個性暴躁,動輒咒罵他及家人,婚後不到一個月,就常莫名其妙生氣、狂罵他的家人。還在婆婆罹患癌症末期時,詛咒早點去死。
  在科技公司上班的陳男,身體極度疲勞回家後想休息,但陸女常和他口角衝突、摔東西,讓他無法好睡。陸女常以關門巨響讓先生從睡夢中被嚇醒,用丟東西、用器具打先生或突然來一拳導致瘀青。
  有一次因沒有充分滿足妻子性需求,陸女就把他的手咬到出血;陸女到處向陳男的同學或朋友說,自己性需求極為強烈,「自己一個人站在新竹火車站面前,看到人群中有不少的俊男帥哥,會滿心盼望有人過來強姦我或拉去汽車旅館做愛。」
  性生活方面,陳男沒有性無能、性障礙,但結婚一個月後,會恐懼無法滿足妻子的性需求。曾經有一次行房時吃威而剛讓妻子高潮,只因自己在做愛過程中說出「嘿咻、嘿咻」就遭妻子揮拳,從此若和妻子做愛時,就會不由自主地說「不要打我、不要打我」。
  法官傳訊員警與相關證人,得知雙方長期為金錢爭執,影響家族間和諧;對於性生活亦相互抱怨指責,陸女甚至有非理性言詞及肢體動作,已造成婚姻生活摩擦,影響先生對婚姻生活之期待,因此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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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有此等惡妻!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與人通姦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等狀況時,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另同條第2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例中,兩造於婚後房事並不和諧,女方竟因此對丈夫暴力相向,甚至對丈夫的家人出言不遜,皆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故法院認為雙方之婚姻關係已難以延續,判准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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