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skop 2012-11-10 00:06
賣盜版光碟 賠慘了
[color=navy] 沈姓男子在網路上販賣盜版XBOX光碟,成本每片80元,在網路上以每片120元出售獲利10餘萬元,法院判刑半年易科罰金18萬元。民事賠償部份,判賠X軟公司新台幣665萬元外,還需登報道歉。
X軟發言人主張XYOX電玩為公司產品,沈某於94至95年間,在網路上公開陳列並販售盜版的XYOX電玩軟體。因盜版軟體品質不佳,已損及X軟的商譽,而且沈姓男子售價低廉,更是破壞X軟的價格策略。所以控告他違反著作權法並求償3400萬元與登報道歉且刊登判決書全文。
法院審理認為,沈某的確已侵害X軟的著作權、商標權,請求金額為3400萬元明顯過高,應以665萬5000元為適當。沈某損及X軟商譽部分,應在經濟日報頭版刊登一日半版道歉啟事,不必刊登判決書全文,此案可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X軟公司擁有研發XYOX電玩軟體之著作權及商標權,被沈姓男子取得盜版後,在網路上販賣之行為,已侵害到X軟公司智財權,但是X軟公司為外國之公司,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外國人之著作,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而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原告之著作即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在我國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經查被告明知該著作為X軟公司已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連接電視及電腦之視訊遊戲機等及其他應屬同類之一切商品,現在仍屬該著作之專用期間,且明知非經X軟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而自94年5月間至95年10月間止,以120元或150元之價格販售該盜版遊戲光碟。茲就侵害財產權分析如下:
[color=royalblue](1)[b]違反商標法部分[/b]:
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商標法第61條、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6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查獲侵害商標專用權商品之零售單價」而言,並非指「被侵害商標專用權商品之零售單價」。次按,商標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商標專用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相當之賠償。
(2)[b]違反著作權法部分[/b]: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1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 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3)道[b]歉啟示登報部分[/b]: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color]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