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為愛情保證金而離婚

Qdskop 2012-11-10 00:05

為愛情保證金而離婚

[color=navy]  台大林姓醫師不滿在技術學院任教的妻子,要求他辦理300萬元的信用貸款,以交給娘家使用,於是造成夫妻失和,最後對簿公堂。林妻表示丈夫與前女友育有一子,這些錢是給她的「愛情保證金」。法官認為雙方一直訴訟不斷,於是彼此婚姻都有責任,最後判准離婚。

  林醫師表示,三年前與擔任講師的張女結婚後,妻子就要求他交付銀行存摺及印章,辦理信用貸款3百萬元來放款至娘家以賺取利息,但事後要求妻子返還本金及利息皆被拒絕,於是努而提告她與娘家親友詐欺及侵占;妻子婚後性情轉變,去年4月間吵架後,妻子帶長女回娘家,不久後小女兒去年10月出生,妻子仍故意不告訴他,直到戶政通知他要決定子女姓氏時,他才知道,於是憤怒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張姓女表示,訂婚前夕她才知道先生與前女友共同育有一子,本想解除婚約,因先生以「愛情保證金」挽回並擔保對婚姻的承諾,仍將存摺及印章交付給她,還說可以自由運用帳戶內的金額,非聯合娘家親人向騙錢的事實。她婚前至美國留學,向父母借款6百萬元,結婚後即提領先生帳戶內的錢,以求清償債務600萬元。她懷孕期間,婆婆同住多次深夜到臥室來「探房」窺視,向先生抱怨未果不說,還被先生痛毆一頓致使她腦震盪。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有關上述林醫師指述其妻與娘家親屬一並詐欺、侵占他的財物事件,依張女表示因為訂婚前,她才知道先生已經與前女友育有一子,於是林醫師才給她銀行帳戶及印章,並表示可以自由使用帳戶內之「愛情保證金」的所有存款,所以其法律關係應被視為贈與其妻,並無法按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之適用,亦無法同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詐術」之行為。除林醫師上述告訴,又對其妻家暴以致其妻腦震盪外,雙方又於協商中彼此相互錄音存證,顯見雙方婚因難以維持,最終法院仍依林醫師所提出離婚(參民法第1052條)之訴,准予判決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為愛情保證金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