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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kop 2012-11-10 00:05

原配出怨氣 法官判賠

[color=navy] 張姓女子懷疑丈夫外遇,怒火沖天跑到外遇女子王女住家附近張貼「公告」,直指對方:「搶別人老公,不要臉」。
 這張張貼在左鄰右舍隨處可見的公告,明目張膽指名道姓寫著:「XX街X巷X號X樓的王姓女子,搶別人老公,不知廉恥,不要臉」,搶別人老公的事情很常見,但用這種明顯誹謗他人的公開行徑反擊卻少見。
 張女雖坦承犯行,但否認妨礙王女名譽,表示:「她都敢跟我老公在一起了,哪怕讓別人知道她是誰」,甚至還王女曾帶妹妹到張女娘家大鬧,才會氣不過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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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只要有意圖散布於眾,讓2人以上不特定人知道,而所指謫的事情是足以毀損她人名譽,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誹謗罪 !

 所以原配妻子張女,她以張貼公告的方式,宣告王女為丈夫外遇對象給不特定多數人得知,基本上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

 但是張女散佈給眾人知道的方式是以張貼處處可見的公告,是用散佈文字的方式,去毀損王女名譽,有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就算張女能夠舉證出來丈夫跟王女確實有通姦事實,但是畢竟這是屬於「私德」範圍之情事,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 ,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能夠舉證其為真實者,也並非不罰,在法律上依然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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