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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kop 2012-11-10 00:05

家暴引發殺夫案妻輕判

[color=navy]  大陸籍配偶趙X冰殺夫案高院二審仍維持地院一審的判決,以「正當防衛過當」減輕趙X冰刑期為一年半,婦女團體向外介表示,肯定台灣司法史上與受暴婦女史上的一大進步。
趙X冰於2003年嫁給老榮民賈X民,婚後長期遭受到丈夫持棍棒毆打、辱罵「賤女人、大陸狗、給他載綠帽、腦袋剁掉」等惡言,並以不給付生活費、醫療費,以求控制趙女行動,並強收其身分證等嚴重虐待行為,歷時3年多的痛苦,叫苦連天求助無門,直到2006年2月她再也無法忍受於是犯下殺夫案。
  台北地院法官於2007年9月27日以「受暴婦女創傷症候群」做為審判思考量刑的點,並將「受虐婦女經驗」成為正當防衛要件,於是最終減輕其刑,輕判一年半。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認為是趙女在大陸仍為高知識份子,罹患子宮頸癌後與丈夫分居上下樓,以致無法朝夕相處事實,且其所受肢體傷害僅有四肢瘀青,仍有向警方報案聲請保護令,顯見趙女亦非逆來順受的受害者;趙X冰委任律師表示,檢察官上訴理由出現偏頗父權主義的論點,對受暴婦女存有刻板印象,令人擔憂的是,身為台灣司法制度中的檢察體系,未察覺其應扮演家暴防治法中的第一線,積極防範的角色,反而對於家暴案件未為理解,並誤解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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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上述趙女其殺夫行為,應按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應處死期、無期徒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案件比較特別的地方在於是否得以適用,趙女得否適用同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倘適用義憤殺人罪則刑責就得大幅度的降低。有關何謂「義憤」,例如因自己或親屬受莫大之侮辱,或自己與人通姦等情節;實務上認定「義憤」,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之憤慨,是以仍先有被害人的不義行為,同時客觀上足生引起大眾之公憤時,倘一般人之通常認知及觀念,確信無法容忍者,方得稱之為「義憤」。反之,被害人上述不義行為時,惟客觀事實上仍不足引起大眾之憤怒時,即不得適用所謂「義憤」,換言之,即是一般人還可以忍受。在上述整案件中,趙女辯稱因聽見其夫賈男說,再談錢,將把其「腦袋剁掉」等語,於是以榔頭出於正當防衛的意思反制後,再奪下賈男所持之菜刀並予以刺擊,以致賈男死亡。經承審法官認定後表示,其「腦袋剁掉」等語就客觀事實上不足引起公眾之憤怒,以致不得稱之為「義憤」,所以不適用上述同法273條。

  有關「正當防衛」部分是否過當,關於正當防衛成立要件,現在不法侵害而出防衛自己或第三人權利之行為;防衛的手段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因賈男揚言欲將趙女的「腦袋剁掉」,即已成就同法第271條第3項預備殺人罪,仍屬現在不法之侵害,所以趙用榔頭及持刀殺害賈男,即有正當防衛之適用。惟趙女如以防禦的意思,本得持榔頭、菜刀朝其對方的手部,或者其他不致使生命有死亡之虞的部分揮砍,以達防禦嚇阻之作用,但卻以攻擊賈男身體致命部分,所以法院認定顯有正當防衛過當。

  綜上,對於趙女所為上述之不法行為,論述義憤殺人罪、正當防衛過當等法律關係的同時,也許從法律觀念上的她有不法行為,但是假設立場換成我們是案件中的被告,長期受家暴所苦,又離鄉背井、罹患子宮頸癌、無扶養費救援等因素來思考該女子的行為,其實就連一般人可能早就失控,所以我們也再次呼籲拒絕家暴及遠離家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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