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avia 2012-11-9 00:10
戴綠帽後才發現生父是第四者
[color=navy] 台X市一名黃姓男子到汽車旅館去抓其妻的姦情,卻發現其妻與邵姓男子在旅館內發生口交的關係,於是怒而提告。不過檢方卻以口交並無使性器結合之事實,認為應不構成通姦罪,並給予不起訴處分。使得黃男不知道女兒是不是自己親生,經過檢驗竟發現女兒,仍是妻與「第四者」的結晶。
黃男與其妻任女,是在91年8月間結婚,在婚後其妻順利的產下一女,但黃男發現妻子籍著他外出不在家時,與不特定人約會,加上又有奇怪的簡訊,於是懷疑其妻出牆,並委請徵信業跟拍。就在今年1月8日,發現妻子與邵男投宿桃園縣平X市丹X爾汽車旅館房間,於是報警會同進入抓姦,發現床上被單與毛巾相當不潔,並在垃圾桶內發現有精液的衛生紙。妻子辯稱,與對方有愛撫與口交行為,但因她人很不舒服,於是不想要性交;邵男則表示,當天僅有與她抱一抱,沒有發生任何性關係。
黃男確定自己戴綠帽子後,愈想心理愈氣,看到女兒相當不像自己,就帶著女兒到婦產科做DNA親子鑑定報告。不料,鑑定報告證實,他真的不是女兒的生父,便以想到是邵男所生,於是怒告其妻及邵男涉嫌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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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黃男以抓到自己妻子與第三者邵男,在汽車旅館發生「口交」關係,進提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惟實務上多數以雙方的性器官接合,方有成立通姦罪,其妻則辯稱當天僅有口交,並不想要以性器官使之接合,故無性交的關係發生。至於實務上仍有少數的見解,得以黃妻與邵男有口交事實,並有精液的衛生紙,加上其他客觀條件(如入住時間長短、使用過的保險套、採集陰道內是否有男方檢體、是否有愛的結晶等),進入得認定雙方有通姦事實。上例因為無法認定其妻有通姦事實之緣故,在於黃妻所產下的一子,仍是與「第四者」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是以當黃男要告第三者時,其愛情結晶並非是與第三者所生的,故客觀事實上仍無法成立邵男的通姦罪,但如提告黃妻應有成立通姦罪之可能。[/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