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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avia 2012-11-9 00:09

想要好命運 詐財數百萬

[color=navy] 「好命運公司」負責人秦美麗,利用在地下電台講命理,並販賣玄疑的命理書,當聽眾詢問解惑時,即以命運多舛等恐嚇語句,再藉機推銷僧衣詳稱可改運,共詐財550餘萬元。
 檢方調查18名被害人,發現他們都分別花了10萬到百萬元不等的代價「改運」,但並無消災解厄之情,疾病也無起色,顯然是遭到神棍詐騙。
 犯罪人秦美麗是好命運公司負責人,於九十五年十月到九十六年十一月,利用地下電台時段講命理課程,並設了一支免付費電話,希望觀眾來電留下生辰八字買命理書、改運相關產品,一本命理書索價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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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關於詐欺取財的規定,在刑法第339條第1項中有相關規定;條文中指出,要構成詐欺罪,需要有「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此為財產上的交付」、「有財產上的損害」。

 何謂「行使詐術」,意思是客觀上存在的事實跟犯罪人所傳遞給被害人的訊息不一致;也就是說這些詐術、傳遞不實訊息的行為,必須是在一般情形下可以使人陷於錯誤,而這個「事實上」並非指未來的預測或純粹的價值判斷。

 因此,回觀本案例,「好命運公司」負責人秦美麗,以命運多舛等恐嚇語句,使打電話來電台的聽眾使他們都分別花了10萬到百萬元不等的代價「改運」,但並無消災解厄之情,疾病也無起色。基本上,好命運公司所販賣的命理書跟周邊改運的相關產品,在實際上並不能使人真正獲得消災解厄。在客觀上所存在的事實跟犯罪人秦美麗所傳被給被害人的事實全然不符,是謂「行使詐術」。

 基於此,在行使詐術後,讓被害人相信只要購買命理書跟改運相關產品都可消災解呃,因此使被害人陷於此種錯誤下,為交付10萬元到百萬元不等的財產上的給付,讓被害人有所損失,是足以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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