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ieew 2012-11-7 00:05
爆粗口 終惹禍上身
[color=navy] 王姓婦人,因不滿社區警衛在電梯口放置「錄影中,請微笑」的告示牌,認為有抵觸社區的屬性,因而向警衛所屬的保全公司投訴,導致警衛被公司解雇,而在這名警衛上班的最後一天,林姓婦人還在社區閱覽室辱罵警為三字經等字眼。
本案中的王姓婦人,因認為社區林姓警衛在上班時有偷懶、與他人聊天等不盡職行為,尤其對警衛在電梯口放置﹂錄影中,請微笑」的看板,抵觸社區的屬性,並認為錄影行為係將社區經營成一個賣淫場所,王姓婦人和林姓警衛也因而發生口角,經過林姓婦人向警衛所屬的保全公司投訴,警衛有多次不當行為,詭導致林姓警衛丟了飯碗。
不過王姓婦人在,得知警衛被解雇,在上班的最後一天,冤家路狹,兩人又路上相遇,一言不合,王姓婦人在社區多人面前大罵警衛﹂不得好死」、﹂王八蛋」、調戲婦人和賊等辱罵當事人的言詞,王姓警衛不堪受辱因而一狀告上法院。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本案例涉及到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跟刑法第310條的譭謗罪區別問題。依照刑法309條公然侮罪,所謂侮辱,必須是對別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例如罵他人王八蛋等語。
至於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只要有使別人名譽產生負面評價的具體事實,至於別人的社會評價是否真的受到影響,就在所不問了!所以說如果是抽象事實,或僅為意見或價值判斷的表是,則是公然侮辱罪。
回歸本案來說,王姓婦人在社區多人面前大罵警衛﹂不得好死」、﹂王八蛋」、調戲婦人和賊等辱罵當事人的言詞,是在不特定人多數人面前已出項事實辱罵林姓警衛,所以應是構成刑法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