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aamm 2012-11-6 00:17
老天有眼襲胸有罪
[color=navy][b]老天有眼襲胸有罪[/b]
23歲男子沈XX,從超商買東西完之後,出來竟用手抓捏A女子胸部約2秒,但他向法官辯稱他是不小心碰觸到A女的胸部,但行為皆被便利商店的監視器錄到,開庭時,被告還一再以輕蔑態度質問被害人,法官於是依性騷擾防治法重判他1年2月徒刑,減刑為7月,並且併科罰金台幣3萬元。
住雲X縣西X鎮的沈XX,95年10月間晚上9點,到自家附近的便利超商內買東西走出門口時,見A女準備進入超商時,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手抓捏她的右胸1、2秒後馬上逃逸無踪。A女不甘受辱報警後,調閱超商錄影帶,循線查獲沈XX,他到案說明時,一再表示,當天他是伸手請A女讓開,於是不小心碰觸到她的胸部,A女馬上就罵他髒話,擔心被誤認為偷竊犯歹徒,於是才快速離開的。案經合議庭勘驗錄影帶時發現,被告是以右手手掌向外張開,以掌心向A女胸部碰觸之方式,就連A女內衣被抓歪,故當時力道應為相當,與一般人走路時無意碰觸姿勢不同,於是不採被告證詞。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依上例A女,被沈XX偷襲摸胸,是否應屬於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抑或是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依刑法強制猥褻罪要件應有,強制行為(如以暴力、脅迫等行為),並有猥褻的行為,方得有成立本罪之虞。相反之,強制猥褻並非以加害人,運用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即構成該罪;至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則係以乘人不備足以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皆屬強觸摸罪之一。故強制觸摸罪仍是加強保障婦女人士,在未構成強猥褻罪制時,而得以運用之法律,但是否符合人民對法律的期待性,則不加論述。針對沈男以抓捏方式偷襲A女兩秒,應屬於強制觸摸罪。從客觀條件上,兩秒的時間,除不足以產生性的連想以外,另外亦無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進行,故應不屬於於強制猥褻罪,但仍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萬以下罰金,關於本例即以判決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並再科6萬元新台幣罰金。其實,從客觀來說也許沒有用強制猥褻罪認定,但就實質量刑而言,上述案例已經判決相當重的刑責,僅是剛好遇上減刑,方有易科罰金之機會。[/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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