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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aamm 2012-11-6 00:16

活活餓死母 惡兒媳遭起訴

[color=navy][b]活活餓死母 惡兒媳遭起訴[/b]

  人間悲劇!桃園縣龍潭鄉張姓夫妻,無視同住的母親長期臥病在床,平時不僅連看都不看一眼,還超過五天未供應飲食,讓母親活活餓死,桃園地檢署昨依遺棄致死罪將兩夫妻起訴,並以兩人惡性重大,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檢警解剖,發現死者身高一百五十公分,體重剩不到三十公斤(正常約四十五至五十五公斤),胃內空無一物,至少五天未提供飲食,且案發當天死者趴在地上,頭頂住房門,顯示死者挨餓多日後,一度用最後一絲力氣爬到房門求救。檢警痛斥死者兒、媳冷血無情:「連養狗都不會如此對待!」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第294條規定的是[color=red]特別遺棄罪[/color],遺棄的對象也是無自救力的人。這些有義務的人,除了積極遺棄應成立犯罪以外,如果對無自救力的人「不為其生活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也會成立犯罪。 其保護的客體主要是針對對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例如醫生對於病患、父母對於子女、褓母對於受照顧之兒童等等。但是要構成本罪,還必須行為客體已經陷於「無自救能力之狀態」行為主體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才會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另外,在加重結果部分,如果因為違背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而使陷於無自救能力之狀態之人因為遺棄而發生死亡或重傷結果,則適用加重結果的規定。

構成遺棄罪一定要被遺棄之人陷於「無自救能力」之狀態中,而遭到遺棄。案例事實中,張母,因患糖尿病和亨丁頓舞蹈症,長期臥病在床,已喪失日常生活的能力,應已陷於無自救能力之狀態,而其兒、媳對於張母不負扶養的義務,符合違背義務遺棄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遺棄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如果遺棄對象是[u]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二分之一[/u],致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此案中,張姓夫婦幾乎沒有關心常年臥床母親的生活起居,案發後,經檢警解剖發現張母胃內空無一物,至少五天未提供飲食,換句話說,一旦張姓夫婦遺棄母親致死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重無期徒刑的刑罰。[/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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