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lespring 2012-10-27 00:01
經過22年 原版再現
[color=navy] 簡姓企業家,被楊姓女子指控,二十二年前楊女進入簡男的公司擔任秘書一職,兩人因朝夕相處,逐漸互生情愫,進而發生關係而產下一子。
楊女表示,兩人發展不倫戀之後,每次約會都只能在賓館,之後簡男發現她懷孕就刻意疏遠她。
之後楊女趁肚子還沒攏大之前另嫁家中做建材生意的林男為妻,林男也對她和小孩很好。一直到五年前,林男發現孩子長越大越不像他,偷偷帶小孩去醫院驗DNA,才發現撫養多年的兒子身上竟然是流著別人的血;當下氣憤不已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之後楊女為了未來小來未來的教育費,再度聯絡上小孩的生父簡男,希望他可以付出1000萬作為小孩將來上大學的教育費及撫養費。但是簡男向楊女表示,他不承認小孩是他的,也不能因為長得像,就說孩子是他的;簡男也認為在未確定小孩是自己親骨肉之前,他實在有沒必要花費1000萬。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妻子懷孕,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的,就推定所生下的子女是婚生子女。所以雖然楊女在未跟林男結婚前就懷孕了,但是不能否認的的是,楊女懷孕是在跟林男結婚後仍存在的情況,所以在法律上,楊女所產下的這名小孩被推定為楊女跟林男的婚生子女。
林男在驗過跟小孩的DNA之後,確定小孩跟自己的沒有親子關係之後,依照同法第1063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一方如果可以證明小孩不是自己所親生的,可以提起否認之訴,否認小孩不是自己的婚生子女。
在法律上,關於非婚生子女想對生父提起確認子關係之訴與認領之訴,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經先被推定為他人的婚生子女,為了兼顧身份安定與子女利益,必須夫妻兩人其中一人,先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讓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婚生子女的小孩回歸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分;然後再對生父進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對生父提起確認子女關係之訴。
所以,本案例中,如果林男或楊女如果其中一人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成功後,楊女只要提起確認子女關係的訴訟就可以讓小孩在法律觀上的定位明確。[/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