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分手4年傳輪暴

maplespring 2012-10-27 00:01

分手4年傳輪暴

[color=navy]  竹市一對男女朋友分手4年後,該男子的朋友卻頻頻接獲其前女友轉傳的電子郵件,內容指控前男友與友人輪姦她卻逍遙法外,該男子帶著資料控告前女友妨害名譽,並表示自己正準備警察與法院職員考試,將會捍衛名聲到底。
  36歲的陳男報案時指稱,於6年前認識楊女,一開始感情進展的不錯,後來發現楊女個性上的缺點無法接受,因而爭執不斷。於4年多前,陳男的朋友與楊女發生口角摩擦,一時激動之下對楊女動手,事後楊女把這件事遷怒於他,跑到地檢署按鈴控告他與朋友輪姦她。檢方開庭時發現男女雙方根本沒有問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案件結束後,二人也正式分手。可是陳男發現近1、2年以來,週遭的朋友陸陸續續收到誣指陳男是「色魔」、「輪姦犯」等的誹謗文字,友人趕緊將內容轉傳給陳男知悉,陳男不甘被毀謗忍無可忍之下提告。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的毀謗罪有普通毀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加重毀謗罪【同法同條第2項】這二者之構成要件有稍許不同,但是成立此罪須行為人有意圖為要件,如沒有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者,則有同法同條第3項及同法第311條免責條件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成立毀謗罪。

  普通毀謗罪之構成要件有:(一)須有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如僅為空洞之謾罵,未有具體事實者,非毀謗。(二)所指摘或傳述者,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要對他人之名譽足生損害之危險為已足,非得事實上有名譽受損為是。(三)須有意圖散布於眾。加重毀謗罪除前述之構成要件外,另有以散佈「文字」或者是「圖畫」者,其所犯的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其文字或圖畫較指摘、傳述之方式來得快速且流布較為廣泛,對他人之名譽毀損為更廣大之故。案件中之楊女以電子郵件傳送毀謗陳男之名譽,恐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分手4年傳輪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