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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spring 2012-10-27 00:00

尊嚴受損 怒意充滿天

[color=navy] 簡姓男酒客嫌帶酒店小姐出場價錢太貴,諷刺「以為身材很好喔」,吳姓酒店女突伸手抓住簡姓酒客的生殖器官,簡男生氣之下,怒抓吳女頭撞玻璃,吳女因此身亡。
 警方經故報警後趕到現場處理,發現房內有打鬥跡象,散落的玻璃片和椅腳都沾染血,房間牆上還有噴濺的血滴。
 警方逮捕簡嫌,發現他身上有抓痕。簡先辯稱酒醉不知發生何事,後才坦承因價格談不攏,他出言譏吳女:「妳價格開這麼高,以為身材很好喔!」沒想到,吳女突然抓他的生殖器,他怒而抓她的頭猛撞浴室玻璃,失手將她打死。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吳姓酒女因為簡姓男子一句嘲諷身材的話語,伸手抓住簡男的生殖器官,因而使簡男怒意高漲而出手殺害吳女,無庸置疑的,簡男雖然是在盛怒之下殺人,但並不能排除簡男故意殺人的事實,故簡男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至於簡男有沒有該當殺人罪的減輕刑責,也就是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倒是值得商榷。義憤殺人罪成立的關鍵之一在於殺人行為時所處的情境,算不算這邊所說的「義憤」?所謂的義憤必須是行為人處在一種公義上的理由,只有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且這個行為在客觀上有忍無可忍,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的憤怒為足。

 吳女會去抓住簡男的生殖器官, 是因為簡男先出言譏諷吳女;吳女因受到嘲諷才出手。簡言之,吳女的行為是受到簡男的先行挑撥,所以吳女會有如此反擊,在社會大眾通俗觀念下是可以被理解的。所以吳女的行為在社會大眾的認知裡面不算讓簡男達到忍無可忍的境界。所以簡男不構成減輕事由的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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