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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2012-10-26 00:01

左手抱1歲女右手襲少女臀 父遭逮

[color=navy]  左手抱著1歲女兒,右手還向少女襲臀!誇張案件就發生在新北市,一名男子先是在騎樓故意用身體碰撞少女胸部,後來還尾隨她電梯襲臀,被害女子痛罵他利用女兒當擋箭牌。
  左手抱著1歲女兒的,竟然對少女襲臀又摸胸,昨天早上10點,新北市一名環保局員工,抱著女兒,為隨少女進入電梯,被害女子察覺有異,原本警覺性的往下蹲,沒想到才一起身,男子就趁機摸她的屁股,襲擊而成,還若無其事按電梯上樓。
  其實該名男子並非該棟樓住戶,且沒有朋友住此,而當男子下樓時,被害女子的父母親在樓下擋住興師問罪,並報警處理,男子到案後還供稱,自己是不小心摸到被害少女,但警方不採信他的說法,將他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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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性騷擾有些類似規範的應屬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上所稱的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所以性騷擾大多數情況下應能符合猥褻的定義。但是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強制」,而根據法院的見解,強制應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才可構成,在這種定義之下,絕大多數的性騷擾行為不會構成強制,而不會觸犯刑法。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則係以乘人不備足以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皆屬強觸摸罪之一。故強制觸摸罪仍是加強保障婦女人士,針對男子利用女兒當擋箭牌,故意用身體碰撞少女胸部,還尾隨進電梯襲臀,應屬於強制觸摸罪。又因男子並無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進行,而係趁少女不備之偷襲。故應不屬於於強制猥褻罪,但仍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萬以下罰金。[/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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