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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a 2012-10-25 00:00

上別人家廁所 4月徒刑

[color=navy][b]上別人家廁所 4月徒刑[/b]

  王男路過燕子湖時腹痛難耐,於是就擅自闖入湖旁他人之別墅上廁所。被屋主張姓夫婦發現後,王男躲在廁所不出來,形跡可疑。移送法辦,經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王嫌藉口上廁所也算是無故侵入住宅,由於王嫌是累犯遭重判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本案件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王嫌坦承不諱,且強調進入張姓住宅是肚子痛的原因,有在張宅門口有喊叫過,想拜託屋主讓他借用一下廁所,但是沒人回應所以就自己進去,我沒有其他不法意圖。王嫌家附近的派出所江姓員警則表示,王嫌前科累累,是警方列管對象,恐怕不是借廁所這麼單純,會被法院判刑,顯見法官也不相信王嫌的話;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張宅清點家中財物時,未發現損失房內也沒有被翻箱倒櫃或搜索探尋的痕跡。
  上廁所案例,發生在王嫌潛入燕子湖風景區附近的張姓住宅,屋主發覺後,被告連忙躲進二樓廁所內不出來,聲稱怕遭誤解,才不敢向屋主說明借廁所原由,經屋主催促離開後,王嫌才倉皇駕車逃逸。法官認為被告不向被害人表示歉意,經屋主催趕才離開,行為已經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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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王嫌進入住宅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客觀上,被告未得住居權人同意,亦無其他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係侵入住居行為。主觀上,被告亦認識上述事實,以腹痛難耐並且有在屋主門口呼喊過為由,欲推卸法律罪責,卻並不影響成立住居故意。

  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91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無故,即指無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次按,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係指進入他人住宅後,已受退去之要求,而無正當理由仍留滯不退之行為。易言之,也是以無故為其構成侵入住居罪之要件;從而行為是否為無故,應以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判斷。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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