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eck 2012-10-24 00:00
交屋後,房屋之瑕疵應把握保固期間要求修繕
[b]交屋後,房屋之瑕疵應把握保固期間要求修繕[/b]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color=blue]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color]。」通常預售屋買賣契約,均會約定建商之保固責任與期間,其性質為建商於特定期間內負擔較重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十八條:「[color=blue]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color]。」亦同。現對於無法即知之瑕疵,買方事後於保固期內發現,應立即通知建商改善,並留有明確證據,否則保固期一過,買方需花費更大時間精力證明瑕疵及建商之修復責任,對於買方而言,將成為重大負擔。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