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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o 2012-10-20 00:19

酒味香噴噴 金錢心癢癢

[color=navy] 製酒公司「濃醇味」業務經理顏小銘利用向下游廠商洽談供應酒瓶的機會,先後收取20萬元佣金,公司認為,此舉已損及公司利益,提出背信告訴。
 2007年8月間,台北一家公司與顏男聯繫,指要下一筆300多萬元訂單,但顏男卻要對方直接向「分公司」好酒醉下單即可。此外,濃醇味在2006年11月間,曾赴美國參加「A+A」展覽,並取得一批客戶名單,顏男竟將此批名單洩漏給另一家「五好味公司」。
 不過,檢察官認為,採購人員應是要為公司購得最低成本的原物料,若向廠商收取回扣,確會影響公司營運成本,並造成弊端,已涉刑法背信及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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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裡頭,要成立的要件,有幾個比較重要的關鍵點,以下分點做一下說明。

1、為他人處理事物:行為人必須是接受他人的委任,並且行為人所為的犯罪行為必須是跟他人還存在委任關係時後所發生。
2、行為人違背自己任務的行為,也就是破壞他人對自己的信任關係
3、致生損害他人在財產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簡單來說,就是要構成背信罪,一定是三面關係,也就是雇主→受託人〈行為人〉→ 客戶。而且行為人的行為當時,一定是還處在跟雇主也就是委託人還有委任關係的時候,在如此的狀況下所做出對雇主在財產上不利的行為時,才有背信罪的成立可能。畢竟背信罪所保護的對象,乃在於行為人擁有受委託的權利但是卻濫用,而造成對他人財產上損害。

 本案例中,行為人顏小銘利用「濃醇味」所委託的業務上行使的代理權,私下違背在職務上應進行的職責,利用職務上之便,私自向下游廠商收取傭金,還將訂單流向他家公司,明顯違背職務上的義務,造成「濃醇味」的損失,確實有構成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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