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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o 2012-10-20 00:19

強行的春風

[color=navy] 家住宜蘭的陳姓男子,因為最近失業,遭受家中的經濟壓力,某天假裝酒客誘騙一名顏姓酒女到旅館性交易,等女子脫光衣服躺在床上,竟抽出早就預備戴在身上的水果刀抵住酒女喉嚨,搶走她身上的一萬元,揚長而去。

 事後根據被害人描述,到了旅館,陳男拿出一千元,要求女子脫光衣物,躺在床上,陳嫌隨即跳上床,壓住顏女,並抽出水果刀抵住對方頸部,恐嚇不准動,並要陳女拿出身上現金,否則殺害滅口,顏女苦苦哀求,起先拿出2千元,後來陳男不相信顏女只有2千元,於是強行搜顏女的皮包,把裡頭剩餘的8千元全數拿走,陳男拿到錢立即逃離,顏女在旅館服務人員的陪同下報警。

 因陳男的皮包掉落在旅館,皮包內還有身分證,陳男事後因為找不到皮包又折返現場,意圖拿回皮包,被守株待兔的警員逮個正著。陳男否認持水果刀抵住對方,而是以瑞士刀開紅酒的開罐器抵住對方,並沒有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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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男在性交易時, 趁機將水果刀壓制住顏女脖子,使顏女不得不交出財物,且強行搜走顏女皮包所剩下的8千元,到底陳男的行為該當搶奪罪還是強盜罪,是很值得玩味。

 根據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的成立是行為人用強暴、脅迫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且取走被害人的財物。本案中,行為人陳男利用在跟顏女為性交易時,以水果刀壓制住顏女,使顏女無法反抗,無法違反陳男的命令,並非可以反抗而不反抗,使顏女喪失意思自由,是該當成立強盜罪。

 關於刑法第325條搶奪罪,所成立的犯罪方式,必須是行為人要在乘人不備之時,奪取走被害人的財物,但無須有不法腕力的施加。

當取走財物之時,有不法腕力施加在被害人身上,便已經達到強盜的程度,而非光單純的搶奪行為。
 所以本案的陳男,因為有施加不法腕力在顏女身上取走財物,所以是成立強盜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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