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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son 2012-10-18 00:00

變調的夏日

[color=navy] 新竹縣一名國中二年級生A男與家人到X華大飯店水世界遊樂場,在玩滑水道時,掉入三公尺深水池溺斃,因案發時黃姓救生員B男不在場,致延誤送醫,業者坦承確有管理漏洞。亮禁入燈號仍闖進
 警方調查,身高僅一百五十餘公分的周姓國中生可能前往滑水道玩水,當時救生員並不在場,滑水道出口水深三公尺,不會游泳的周生因而溺斃,周父也質疑滑水道救生員不在場,又未關閉設備,業者管理有嚴重疏失。
 X華大飯店協理坦承,滑水設備安全維護不夠,因此即日起救生員若不在場時,將關閉鐵門禁止進入。檢察官鄭伊鈞昨現場勘查認為,水世界設施有不少死角,動線有必要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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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到民是跟刑事部分,詳細說明點,下述說明。
 1.刑事部分:B男因為身為滑水設施場的救生員,所以對於去滑水,甚至於在滑水場戲水的民眾,都有一份救助的義務。基於職業的關係,既然B男身為救生員,也領了這份工作的薪資,理應對他職責範圍的全部事項都有一份關注責任。但是,在國二男學生A男掉入深水池溺斃,B男卻當時不在場,無法即時救助A男性命,導致A男喪命。依照刑法第15條 、第276條 ,B男應成立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要成立「不做為犯」的首要要件乃在於犯罪人對於被害人在法律上負有保護、救助的義務。
 2.民事部分:因為B男擅離職守,導致A男生命有危及的時候無法救助,依照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B男對A男友成立侵害其生命權的侵權行為。因為A男最後死亡,因此B男對A男的家屬依照民法第192條,對於A男家屬因為在救助A男時所支出的醫療費用或者因此而增加生活上的費用,B男都必須負起責任。
 另一方面,X華大飯店跟B男之間有存在雇傭契約,如今,因為B男在執行職務時候,因為疏失而侵害到A男的權利,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 ,雇傭人X華大飯店必須和B男一起對A男和A男家屬負起連帶責任,一起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本次事件,是因為B男疏忽,所以X華大飯店對A男及其家屬所賠償的部分,可以依照法民法第188條第3項 ,可對B男作內部的求償行為。[/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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