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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k264 2012-10-17 00:00

國二女性關係紊亂

[color=navy]  北部檢警因追查柳姓男子涉嫌性侵國二女學生,意外扯出另兩名國二女學生也與少年發生性行為,其中一名少女不到一年內時間先後與六名少年有性關係,離譜的是竟然叫不出其中三人的姓名;複雜的男女關係,令人無法置信。檢警最先調查的性侵案,是柳姓男子<29歲>約張姓少女吃午餐,然後帶酒到友人的洗車場喝酒,趁張姓少女有醉意時帶回住處性侵得逞,柳嫌移送法辦中。
  另外警方發現張姓少女是透過同齡14歲的柳姓少女介紹,進而認識其「乾哥哥」柳姓男子。張女被性侵前有許姓少女同行,當檢警以證人身分傳訊柳女與許女時,兩人坦承各與其他少年發生性關係。其中,許女向警方供稱,一年內有跟六名都只有16歲的少年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只記得其中三人姓名;另三名少年的真實姓名已記不起來。警方循線找到三少年,查出他們分別於去年七月、今年四月、五月,在一家網咖辦公室及許女住處發生性關係。
  許女及柳女分別來自失能和單親家庭,家長也管不動她們,儘管兩少女都在兩情相悅下與少年們發生性關係,表明不提告,但是家長卻堅持提告。警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們函送少年法庭審理。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對於未成年男女發生合意性行為,告與不告進退兩難,家長難為。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第227條規定可知,行為人的年齡將是決定刑罰罪則之輕重,依據上則新聞張女、柳女為14歲是法定的未成年人,與張女發生性關係的柳男是成年人,適用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柳女與許女部份未記載少年的年齡,如是未滿18歲者依同法同條論處外,並適用同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的人犯第227條的罪,可減輕刑罰或是免除刑罰,前提是未滿18歲人犯了該罪,當事人須提出告訴才受理,為告訴乃論之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carlkang12 2012-10-1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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